• 62阅读
  • 0回复

新税制不容破坏——严惩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活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4
第4版(要闻)
专栏:

  新税制不容破坏
——严惩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活动
本报评论员
昨天,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辽宁、四川分别宣判了四起重大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三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一名被判处死缓。这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的严正之举。
自去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以来,新税制为组织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的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也非常尖锐。一些不法分子为取暴利,借新旧税制交替之机,窥方向,钻空子,大肆进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活动。一纸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是金钱,却可以抵千金、万金、百万金。因而,在一些地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直接侵害了国家财税收入,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类犯罪活动如不严厉打击,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近一年多来,各地司法机关在严惩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抓紧查处利用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活动,增强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会各界也大力支持和配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要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带来的巨额利益,使一些不法之徒不惜铤而走险。他们为了逃避打击,必然会绞尽脑汁与我们周旋,犯罪手段将更狡诈、更隐蔽。因此,我们决不能有丝毫松懈、丝毫手软,必须依法严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有效地遏制住这类犯罪活动的蔓延。
今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这标志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法制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一重要《决定》不仅给各级司法部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必将对肆意破坏新税制的犯罪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
各级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要运用《决定》赋予的权力,形成公、检、法、税“四位一体”的强有力体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严厉惩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以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