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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此,“担保”行为有法可依!走出担保的误区——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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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以例说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此,“担保”行为有法可依!
走出担保的误区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之际
凌云志王树荣
不知始于何时,严肃的“担保”变味了。“媒人不担保,保人不还钱”谬种流传,盲目、轻率的担保时有发生——
误区之一:人情担保
某县广播局与该地一机械厂关系密切。机械厂长满腹心事地来找广播局长,称南方一客户同意预付部分货款,但提出必须有担保单位。广播局长颇有点侠义心肠,他拍拍厂长的肩膀:“就照你说的办!”
客户如约将预付货款汇出,机械厂却迟迟生产不出产品。客户看交货的时间已过,翻出合同去找广播局长,广播局长气急败坏地打电话找机械厂长,厂长秘书告诉他,厂长到珠海躲债去了。局长为不扩大影响,只得忍痛将一部皇冠车交给客户作抵押。广播局长为一个“情”字草率行事,结果付出了代价。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按照这一规定,县广播电视管理局作为一级政府职能机构,是不具备担保资格的。相信《担保法》实施后,此类现象不会再发生!
误区之二:强制担保
某地一贫困乡党委书记上任伊始,选准了发展乡办工业为突破口,确定了上一个短平快的项目,总投资300万元。所有的办法都用上了,投资还差几十万,只有求助于信用社。信用社主任说,必须有合法的担保单位。
年轻的书记心急火燎,连夜召开党委、政府两套班子会议,共同研究,对全乡大大小小的企业进行了排队,最后相中挂着国营企业招牌的粮管所。粮管所虽然行政业务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但毕竟身在本乡,对乡党委、政府的决定怎好违令!乡政府分管工业的副乡长亲自督阵办好了担保手续。
谁知由于此项目上马过程中缺乏论证等诸多原因,几年之后便破了产。这一下,粮管所可惨了:担保的几十万元全部被扣去,几年来一直是惨淡经营,毫无生机。
《担保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如今有了《担保法》,为官者千万别再轻率从事,因为法律是没有特区的!
误区之三:欺诈担保
去年5月的一天,个体户肖某夫妇二人来到当地一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5万元,自称在市区有商品房一套,愿以此作为抵押。信用社人员在收到购房发票及房屋全套钥匙后,与肖某签订了用房屋抵押的贷款合同。事隔两月,肖某之妻到信用社借口要装修住房骗走钥匙一把。之后,肖某夫妇先后到当地一典当服务行等单位,以房子作抵押借款数万元。肖某夫妇在获取上述借款和贷款后,再也不露踪迹。肖某夫妇二人的骗术主要是利用了当事人对以房地产作抵押比较放心的心理。
《担保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规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如果履行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肖某夫妇的欺诈行为就不会得逞了。
担保行为引发的不只是笑声,还有哭声。世上没有后悔药。为了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今后请自觉运用《担保法》规范你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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