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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升挂国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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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读者来信

  要依法升挂国旗编辑同志:
笔者经常出差,到过不少地方,注意观察到一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公、检、法机关除了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升挂国旗外,其它工作日却没有升挂过国旗。学校也只有少部分按规定升挂了国旗。这些做法不符合《国旗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国旗法》的规定已非常清楚,各级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公、检、法机关应带头认真执行《国旗法》,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读者周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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