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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立法工作、政治体制改革、廉政建设等问题乔石接受德国记者采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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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06
第1版(要闻)
专栏:

就我国立法工作、政治体制改革、廉政建设等问题
乔石接受德国记者采访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接受德国《商报》驻京记者彼得·塞德利茨的采访,就中国的立法工作、政治体制改革、廉政建设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乔石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了立法规划,加快了立法进程,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1件法律和1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补充规定,其中有关市场经济的21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视经济立法的同时,始终十分重视政治方面的立法,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了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把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原则规定用具体法律固定下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起了重大作用。在保障公民中的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又先后制定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是中国只用了很短时间,就通过立法建立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在促进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乔石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法律制定后的贯彻实施,努力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我们还专门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各地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去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8个组,分别到8个省检查了农业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决定的执行情况,效果很好。乔石指出,改革开放16年来,中国十分重视立法工作,过去那种法律很不完备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今后,我们在继续重视立法的同时,将把严格执法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认真解决目前某些地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当记者问中国将如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人大制度是否也要改革时,乔石说,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二者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当然,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步骤地进行,使其与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相适应。
乔石指出,改革开放16年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成绩的。从1979年制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开始的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的一例。根据这个法的规定,第一,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候选人的办法。(在提候选人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任何选民或者代表(只要有法定人数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第二,将过去的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差额选举办法;第三,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从过去的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乔石说,中国进行了多方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6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适当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如规定其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规定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加强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明确其有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的职权;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人民代表法,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法定程序上得到完善和加强,并使人民代表行使职权有法可依;此外,我们还正在根据多年来我国选举工作和地方政权建设的经验,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修改选举法和组织法,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真正有权威的机关,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中国将如何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建立一种廉洁的体制问题时,乔石指出,在中国,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是廉洁的,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至违法犯罪的,只是极少数。我们对消除腐败是很重视的。根本解决腐败问题,最重要的是靠法制。乔石说,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是一部防止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惩处规定。1982年,鉴于当时走私、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两个补充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根据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就惩治经济犯罪对刑法作出了一系列其他补充规定。所有这些,都为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除了法律规定外,中国共产党还对党员有党纪要求,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还有政纪要求。只要严格按这些法律、法规和党纪要求办,只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当谈到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问题时,乔石说,我个人认为,任何一种文化和价值观念,都是深深植根于本民族、国家和地区的特定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中的,特别在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古老文化的大国。任何一种文化,凡是善于继承和弘扬其历史渊源,发扬积极的、向上的一面,舍弃消极的、不适应现实的糟粕,并能随着社会实际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就必然有无限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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