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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父债都要子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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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并非父债都要子还
陈兴平
今年48岁的杨某是个个体户。自从去年6月妻子因病去世后,他便开始不务正业,渐渐染上了喝酒、抽烟、赌博的恶习,欠下许多债。
今年5月,杨某因醉酒溺水而死,债主们纷纷拿着杨某生前打的欠条,上门找他儿子杨旭讨债,并说:“人死债不烂,父欠债,子要还!”并限令在20日内还清债务。杨旭得知他父亲留下了近万元的债务,吓得不知所措。
杨旭还不了这些债务,债主们便诉到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了判决:被继承人杨某的债务多是用来满足个人酗酒挥霍享受所欠下的,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家庭共同债务无关。鉴于杨某所留遗产的实际价值为2000多元,而其子已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以债务的多少按比例减少清偿数额,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那一部分债务,杨旭不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限制继承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在清偿时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在他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来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实际上是拿被继承人的财产替被继承人履行没有来得及履行的义务。杨旭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不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如果仍让杨旭拿自己的财产偿还父亲所欠的债务,就损害了杨旭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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