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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秩序严惩金融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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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21
第2版(经济)
专栏:金融法律系列谈

  维护金融秩序严惩金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财税、计划、投资、外贸等重点领域的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但是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仅今年1至7月份,全国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514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0.58%。其中万元以上大案7424件,占经济犯罪案件的28.8%,比去年同期上升19.81%。而在经济犯罪中,有相当数量涉及金融领域。就全国而言,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是相当严重的,一些大案要案令人触目惊心。
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一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达到几千万、上亿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二是拜金主义价值观和一切向钱看的心态使极少数银行工作人员不择手段捞钱;三是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以金融诈骗为例,有利用信用证、信用卡诈骗;有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在作案手段上趋于智能化、专业化,如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使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增多,涉及面越来越广。此类案件有的是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共同作案;有的是几个单位人员串通起来联合犯罪;常常是查一案带一串,具有人员群体型、钱物巨额型的特点。
对于金融犯罪,我国刑法虽然也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新的犯罪类型和情况的不断出现,以往法律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金融犯罪的需要,一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一些罪该判处死刑的,由于刑法没有规定死刑而不能判处死刑。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
《决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犯罪:(一)伪造货币罪,以及走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犯罪;(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四)进行金融票据诈骗的犯罪;(五)伪造信用证等金融票证,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六)以伪造、变造、冒用或者恶意透支等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七)在保险方面进行诈骗的犯罪。
《决定》针对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突出、危害严重的情况,将伪造货币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刑,规定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其中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将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提高到死刑。对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关系人提供贷款或者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罪,将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5年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同时,对金融诈骗犯罪,除规定判处徒刑外,还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在经济上予以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从经济上得到好处。对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针对当前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金融犯罪比较严重这一情况,对这些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一)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串通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或者其他人提供贷款的犯罪;(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的犯罪;(四)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犯罪;(五)挪用银行或者客户资金的犯罪。
上述规定是我们同金融犯罪作斗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案件中,要加强与检察机关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的密切联系,发现管理环节上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同时要搞好公开审判,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示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震慑犯罪分子不敢以身试法。我们相信,有关金融法律的颁布施行,必将使金融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金融改革和金融秩序将得到法律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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