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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信任结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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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06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重建信任结构
孙立平,1955年生,辽宁省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应用社会学教研室主任。
著述有《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反省与探索》、《传统与变革》、《走向现代化之路》(合作)等九部;另外发表论文近百篇,约100万字。雷昌发朋友:
您提出的疑问,也正是当今社会许多人感到困惑的问题。我是搞社会学研究的,这里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您谈谈我的看法。
近年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商业交易中,坑蒙拐骗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市场经济的新秩序能够建立,除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外,我们还必须在社会关系中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结构。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认为,在人们的交换行为中,信任关系之所以必需,是由于从事交换的双方交付货物在时间上具有不对称性。也就是说,除了最简单的即时性物物交换之外,交换的双方,总要有一方先将货物交给另一方;而另一方提供的回报,在时间上总要滞后一段。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交换行为,往往是无须签订合同的。就是在商业活动中,口头许诺、口头合同也是屡见不鲜的。即使是在再功利性的商业交换中,也会有种种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信任关系在里面。如果一点信任关系都没有,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活动都会无法进行。比如,你到市场上去买菜,卖菜人之所以会在称完菜之后放心地将菜放到你的篮子里,是相信你会付钱,不会为这点钱赖帐。当你没有零钱,将一张百元大钞递给卖菜人时,是因为你相信卖菜人会如数将剩余的钱找还给你,而不会说你只给了两元钱。
在市场经济中,信任关系的存在,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具有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而普遍的信任结构的丧失,则意味着交易成本的大量增加。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最基本的信任结构的存在,即使是最简单的商业交往,每一个细节都要订立详尽的合约,而且要有法律公证:有关下一次谈判的时间约定,也要订立正式的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要有执法人员在场。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易成本会大到远远超过此项交易的赢利的地步。在丧失了最基本的信任结构的情况下,一些本来可以做得成的买卖,也根本就做不成了。不只一个从商的朋友抱怨,现在的买卖太难做了,弄不好就被坑。这就是因信任结构遭到破坏而付出的一种代价。最初开始行骗的一些人,可能从中捞到了一些好处,但被骗的很可能会用同样的方法去骗别人。于是,“车铃效应”的逻辑开始起作用了:甲偷了乙的自行车铃,乙再去偷丙的,丙去偷丁的,依次偷下去,很难说会从什么地方中断。市场经济中的情况也是如此。行骗一旦开了头,而且又没有受到惩罚,骗局就会逐步蔓延开去。结果,是信任结构遭到严重的破坏,正常的商业活动很难进行下去。
因此,用制度安排来制止欺骗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欺骗如同赌博一样,如果失败的机率很小,成功的机率很大,人们就会趋之若鹜;反之,就不会有很多人加入到骗子的队伍中来。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欺骗,在有效的制度中,应当是当一个骗子很不容易,而不是一不小心就可以当个大骗子。因此,建立信任结构的最初步骤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步骤是:增加欺骗的难度和成本,尽管这不是问题的全部。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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