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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就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答记者问强化预算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严肃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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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06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就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答记者问
强化预算法律约束力
保证预算收支严肃性
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日前,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就贯彻执行《预算法》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人大、政府和各部门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请您谈谈制定《预算法》的必要性。
刘仲藜: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建国以后,我国在预算管理方面,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因而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规范预算分配秩序,调整预算分配关系,制定《预算法》十分必要。
记者:《预算法》的制定,体现了哪些指导思想?
刘仲藜:这次制定《预算法》,在指导思想上,着重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明确规定各级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这样可以改变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
(二)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的编制、审批等纳入统一的法律管理轨道,克服现实中存在的那种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现象。
(三)把加强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严格预算管理和监督,做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使财政预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记者:《预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刘仲藜: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划分。
二是明确了我国预算的组成。《预算法》规定,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
三是理顺了预算的审批程序。《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这样较好地解决了目前预算审批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不清、重复审批、执行依据不一等矛盾与问题,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责任。
四是确定了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确定预算管理体制,解决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和事权划分问题,是预算管理的核心问题。从1994年起我国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以划分税种决定预算收入归属为主要特征的分税制全面推行。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有利于稳定中央与地方各级预算收入来源,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到权责结合,克服过去那种权责不清的预算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克服条块分割、地区封锁、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现象,促进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这是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方向。
记者:《预算法》从今年起正式实施,请您就做好《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谈谈当前需要重视解决的问题。
刘仲藜:为了切实保证《预算法》的贯彻与顺利实施,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认真学习,以统一思想、端正认识。目前,对于《预算法》,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对完善预算法制建设缺乏信心,既没有压力,也没有紧迫感。二是对预算管理领域中的种种违法现象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对颁布和实施《预算法》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这两种看法,都不利于《预算法》的贯彻执行。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预算法》。
第二,要广泛宣传,以提高全社会的预算法制观念。
第三,做好《预算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做好《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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