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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临时报告”发表以前 捷波委员分别向委员会提出声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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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1-08
第1版()
专栏:

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临时报告”发表以前
捷波委员分别向委员会提出声明
【新华社开城七日电】负责草拟“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临时报告”的委员会中的捷克斯洛伐克委员和波兰委员在报告发表以前,向委员会分别提出声明,表示同意报告草案,同时说明了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和波兰代表团的意见。
捷克斯洛伐克委员的声明说:这个报告草案真实地反映了许多方面的实际情况,也说明了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主要活动,然而同时也显示了某些较大的缺点。我们认为,报告草案在叙述已经发生的不合人意的情况的原因时,逻辑的一致性不够,没有足够清楚地说明目前非军事区南部战俘营中存在的不幸情况是原拘留方即联合国军方面预先安排好的有计划的活动的结果。例如,这个报告没有足够清楚地说明,联合国军方面有计划地采取了一切措施,使得战俘交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看管时不打乱特务们控制的组织;而联合国军方面甚至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从事活动以前和从事活动期间就采取了特别措施,使得这些组织能够有效地执行它们的主要任务:以武力、武力威胁和残暴行动来阻挠战俘行使遣返权利。报告草案甚至没有足够清楚地说明,南营解释工作的一再中断以及最后的停止是一些阻挠活动和种种非法活动的直接结果,而这些活动是联合国军司令部亲自指挥、并根据往往是在具体情况下作出的严格指示和命令进行的。我不想作详细的分析,我只想说出上述关于报告草案的几个主要的和实质上的缺点。我认为,这些缺点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想向委员会提出一个能够一致通过的报告,由于了解到一个报告如果给人这样清楚的前后一贯的印象,就不能为委员会的某些委员所接受。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愿意便利委员会的工作,虽然有上述重要保留,仍然表示基本上赞成这个报告草案,尽管它还保留权利,要对表示捷克斯洛伐克的态度的措辞提出若干次要的修改。
声明接着说:对于报告草案中、特别是在第九十二节概述的结论,我愿简短地表明捷克斯洛伐克的态度如下:
(一)根据“职权范围”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款“对本协议之解释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负责”,这意味着对“职权范围”第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作出自己的解释不仅是委员会的权利,而且是委员会的义务。但是,报告草案只满足于说,委员会可以提交这个问题的政治会议尚未召开,所以,委员会把这个问题提交双方。
(二)报告草案中没有提出委员会对“职权范围”第四条第十一款中关于宣布解除战俘身份的规定的解释,也没有作出一个受“职权范围”内提到的若干条件限制的规定。
(三)鉴于“职权范围”的严格规定,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认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有义务对
“职权范围”第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表明它自己的立场,这种立场的根据必须是唯有委员会可以负责的对“职权范围”的解释。
(四)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并不反对在委员会通过后把报告草案提交双方,但根据上述理由,本代表团保留向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提出一项建议的权利,这项建议就是,委员会考虑目前的情况或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根据对“职权范围”的解释,对第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表明立场。
波兰委员的声明说:波兰代表团认为,目前提出来的报告草案并不是十分完美而能充分反映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的。我们认为,报告中关于像特务在战俘营中所起作用的这一类问题,往往是以一种很软弱的方式,有时是以一种很模糊的方式提出的。它也没有清楚地指出我们所认为的委员会工作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特务在战俘营里的血腥统治。使用武力的问题谈得不够充分有力和清楚,而我们认为,某些代表团对于使用武力制裁特务的问题所采取的不正确态度造成了委员会工作的僵局。但是,为了使委员会能向双方提出报告,波兰代表团同意接受目前提出的报告草案,并同意把它交给委员会讨论和批准。
声明说:但是,我们必须再提出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这个报告草案对于解除战俘身份而成为平民的问题以及有关委员会对战俘的职权的各个期限的一切问题,是谈得不够确切的。那种认为委员会在这方面必须等待双方的决定而本身不能有任何作为的说法,据我们看来,是不对的。当然,根据“职权范围”,解释这个“职权范围”条文的权利是属于委员会本身的。我不想在现在详细谈论这个问题,但是,我想保留波兰代表团在委员会上重提这个问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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