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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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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1-09
第2版()
专栏:社论

正确地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我们党的中央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个决议总结了各地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特别是总结了两年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这个决议的重点,是以办好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来带动互助组的大发展,带动整个互助合作运动前进。这个决议,连同一九五三年三月公布的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清楚明白地规划出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道路和具体办法。各级党委,特别是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们,必须用心学习这个决议,把它当做自己工作的指南,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中正确地把它贯彻执行。
几年以来,特别是一九五一年冬季以来,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国各地一般有了很好的发展。截至一九五三年十月为止,参加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全国农村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三,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万四千多个,参加者有二十七万三千多农户。在生产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量一般高于互助组,互助组的产量一般高于单干农民,这已成为广大农民所公认的事实。在响应党和人民政府的各项政治经济工作的号召上,在粮食收购工作中,组织起来的农民,特别是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表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显示出他们的觉悟水平之提高。这证明,要达到大量增加农业生产,必须依靠于发展互助合作,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必须依靠于发展互助合作。目前就全国说来,农村的现状固然是个体的小农经济占居优势,农村各项工作必须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必须估计到小农经济的特点,但同时又必须积极地去改造小农经济,而绝不能安于小农经济的现状,忽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因为,农村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必去占领。因此,这个决议中指出:“如果我们对于互助合作运动采取消极的放任自流的态度,如果我们只安于小农经济的现状,不给小农经济指出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条正确的光明的和广阔的出路,那就一定会发展到放弃社会主义在农村的阵地,帮助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生长,因而也就一定会妨碍农业生产力的上升和农民生活的继续改善,破坏工业与农业的平衡,破坏计划经济和国家工业化,破坏工农联盟。这种方针和作法是显然错误的”。
正因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已有日益扩大的规模,党的互助合作政策已经日益获得广大劳动农民的拥护,日益成为广大群众性的实践。同时,在农村中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总路线,广泛深入地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新旧两条道路对比的教育以后,广大农民群众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将空前地高涨,这是可以预期的。加之,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经过几年来的逐级试办,现在老区的省、专区、县三级和部分区级的领导机关,新区的省级、多数专区级和部分县级的领导机关,已初步取得了办社的经验,现有的一万四千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所在乡村的干部和农民群众也初步学到了办社的实际经验,其周围乡村的干部和农民也从那些办得有成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获得了生动现实的教育。所有这一切,都为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创造了有利条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实施和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也要求积极发展互助运动,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求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能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相适应。因此,在党中央这个决议中特别强调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定从一九五三年冬季到一九五四年秋收的一年之内,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由现有的一万四千多个发展到三万五千八百多个。在新区,除少数情况特殊或工作很落后的县份外,一般的县在这一年之内,都要组织一个、两个或者三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老区在这一年之内,应比照现有的社数加一倍、一倍半或两倍地发展。从最近两个月各大区各省的材料看来,决议所规定的三万五千八百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计划是可以完成,并且可以超过的,连同现有的社数在内,到一九五四年可能达到四万到四万五千个左右。各地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提出一定的控制数字,是必要的,但只要是群众自愿的,合乎条件、章程和决议的,又有公道和能干的领导骨干,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可以办好,就不应该机械地按数目字加以限制。但如果缺乏或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应积极地准备这些条件,待条件准备好了以后再行建社,而不要盲目地追求发展数字。要求各级党委书记负责,亲自动手,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一切可以投入这一工作的力量,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便如中央决议中所指出的“更多地和更快地带动个体经济向互助组发展,并为更多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开辟道路”。
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得好坏的标志就是生产是否提高,社员收入是否增加。增加生产,增加收入,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好各项工作的集中体现。为增加生产,增加社员收入,就必须逐步地举办农业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改革的工作,就必须做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组织使用劳动力,逐步地建立生产计划和必要的可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专责的责任制度。但一切基本建设之兴办,生产改革之推行,以及经营管理方法和各种制度之建立,必须是逐步的,由低级到高级的,由简单到复杂的,由比较合理到完全合理的,必须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且群众在其自身的实际生产活动中已经体验到这种需要,然后这些管理方法和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群众自觉遵守的东西,才能真正收到实效;不能一下子规定得过高,过严,过于繁琐,过于机械,否则势必脱离群众,而阻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目前,已有个别地方一方面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另一方面县区干部看到办社的标准要求过高,怕办不好,而束手束脚,限制了群众的积极性,这种现象应加研究和改变。农业生产合作社既须增加生产,又须厉行节约和做好分配工作,才能在实际上增加全体社员的收入。党中央在决议中指出:“节约是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的根本方法,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的根本方法。合作社必须节约开支,减少杂费,杜绝贪污和浪费,不要盲目投资,以免成本过大”。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因投资多,成本高,浪费大,有增产而不增加社员收入的现象,一九五三年以来已有显著的转变,但还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已完全解决了,仍须在这一方面继续努力。在处理收益的分配问题时,必须认识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包含有私有的和合作的这两方面的性质,其收益的分配必须同时照顾这两个方面,照顾全体社员都能获得合理利益,从而使这种合理的分配制度能以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团结,并促进农业生产之发展。目前有些合作社劳动力所得的报酬和土地耕畜所得的报酬有偏高偏低的现象,因而使一部分社员的收入加多而另一部分社员的收入减少,这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与发展是不利的,应适当予以改变。
党中央在这个决议中又指出:“我们要注意加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同时又必须加强发展各种形式互助组的领导”。因为,互助组在目前是大量存在的,比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数量上要多得多;而且,对农民说来,互助组比之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较易接受的组织形式,“互助运动是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准备了群众经验和领导骨干的条件,互助组的发展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础”。虽然在一定的条件之下,由个体农民不经过互助组,而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可以允许的;但一般的发展规律,仍是经过临时的和常年的互助组而发展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些地方轻视互助组的观点近来有所滋长,不注意对互助组的领导,把一般互助组中的党员积极分子都集中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去,以致使互助组处于无领导的涣散状态;不充分注意研究和利用农民固有的互助习惯和互助形式,认为它不合规格,不承认它,不去领导和一步一步地提高它。这种观点是必须改变的。党中央在这个决议中指示我们:“各地党委应该充分注意研究和利用农民固有的互助习惯和互助形式,帮助农民群众能够逐步广泛地组织起来,以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并在互助运动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改造和提高,去掉其原来不合理的成分,增加合理的成分”。我们必须根据这一指示,克服轻视低级互助形式的观点,必须了解低级形式的互助组和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逐步地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因加强注意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不重视互助组的工作,这也是错误的。
同时,也必须按照中央所指示的,“在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中,同样地……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一切互助合作组织必须成为团结周围单干农民的核心”。因为单干农民目前还是农民中的多数,还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虽然个体经济是不能经常扩大再生产的,即使能够增产也是有限的,在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中,说明个体小农经济的增产的局限性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批判小农经济之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也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但不能因此抹杀单干农民还有一定的生产潜在力量;不能岐视和打击单干农民,使互助合作的农民与单干农民互相对立起来;不能把单干与农村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和富农剥削混同起来,否则就是很错误的。“我们在现在表示关心和适当地照顾单干农民,就有可能使这些单干农民在将来逐步地加入互助合作组织,也就有可能实现我们在农村中的最后目的——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是党中央所一再指出的,各地在加强注意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时,必须切实避免轻视互助组和打击岐视单干农民的错误。
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萌芽的互助组,到现有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这是互助合作发展的一般规律。党中央为中国农民所规划的这个组织起来、互助合作、到社会主义的道路,是稳步前进、逐步过渡的道路。经过这条道路,使千百万个体农民自然而然地不勉强地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使个体的小农经济配合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地联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地过渡到机械化的大规模生产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采取这种稳步前进,逐步过渡的道路,就可以做到如党中央所指出的,使广大农民“在他们进到农业的完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质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这就是说,为使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能以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向前发展,不仅要求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且要求在实现这种改造的步骤上避免突然变化,因而必须采取稳步前进、逐步过渡、逐步改造的办法。
最后,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也同在农村中开展其他各项工作一样,必须“贯彻执行党在目前时期关于依靠贫农和中农的巩固联盟,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限制富农剥削——这一系统的政策”。在土地改革后,许多贫农上升为中农,还有部分贫农没有上升到中农,也还有个别中农因天然灾害降为贫农(有一部分地主富农经过土地改革而下降到贫农的经济地位,这种人不应算在贫农之内),几年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中农已成为或将成为农村人口的多数,因此贫农和中农的巩固联盟对于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成败具有决定的意义。富农剥削,必须加以限制,但步骤必须是逐步的,方式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过猛过急。否则,势必伤害到中农,这对我们也是极其不利的。避免伤害中农的积极性,就是必须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避免突然变化的根本理由。因此,我们必须紧紧掌握中央所指示的“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必须切实掌握当时当地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应当落后于群众的要求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又不应当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和不顾可能的条件,既不要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又不要犯命令主义的错误,从而保证党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正确地贯彻执行,有计划地逐步地完成改造小农经济的工作,使我国农业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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