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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厦路路边店“宰客”现象扫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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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0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福厦路路边店“宰客”现象扫描
本报记者王华兴
最近,根据读者的反映,记者对福州至厦门公路路边饮食店“宰客”问题进行了采访。
当记者来到福厦公路莆田市至泉州市路段采访时,正赶上那里拓宽公路工程施工,有些路边店暂时被拆掉。然而,问及路边店“宰客”问题,群众反应仍很强烈。一些还在营业的路边店依然在挖空心思“宰客”。
    一
雇佣打手,敲诈勒索。为了达到“宰客”的目的,路边店一般都雇有打手。店主“宰客”时,如果哪位顾客“不识时务”,打手们便会对其施以暴力,直至掏出钱来为止。1994年春,福建福清3位顾客路过惠安县涂岭乡一家个体饭店准备用餐时,该店服务员急忙给他们的汽车加水。他们打开冰箱(在当地属正常现象)见无东西可吃,便想离开,这家店的主人不依,唤来几个打手,强行索去150元“加水费”。后经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预,店主才不得不将钱退还。
变化手法,牟取暴利。泉州市两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反映,一次,他们一行3人从福州返回泉州市,路过莆田华亭一家饭店就餐,要了三菜一汤。以质论价,最多不会超过40元。店主将一份汤分装在三个碗里,在未增加任何东西的情况下,加价数倍,以每碗30元的高价结算。三位顾客不甘心挨“宰”,便与店主理论起来,店主还强词夺理。后来他们亮出自己的真实身份,这位店主才改收50元了事。
更换招牌,逃避查处。有些店主和无照经营者违反持照经营、明码标价的规定,以更换店牌或不固定经营时间等手段,来对付被“宰”顾客的投诉和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如莆田下花村一个体饭店,白天挂“浙江饭店”牌子,晚上挂“温州饭店”牌子。莆田华亭一无名饭店时开时关,一旦有人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时,不是找不着店主,就是店主赖帐。
设赌骗人,诱客上当。有的路边饮食店为招揽生意和骗取顾客钱财,把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招到店中聚赌,引诱旅客参赌。他们连骗带抢,往往把旅客的钱物洗劫一空。一知情者说,泉州南安路段有一个体饮食店就是利用这一手段将一对年轻夫妇给孩子看病的500元钱全部骗走。
勾结司机,互相利用。店主与一些中长途客车司机建立“互惠”关系,是路边店“宰客”的又一种方式。前几年,司机将乘客拉到关系店内就餐,店主只需让司机免费吃喝,另外再给一两包香烟也就够了。如今,各店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司机的要价越来越高,除让他们免费吃喝外,还要给150元以上的“红包”,否则就改换“门庭”。为了不断掉财源,店主们纷纷出高价争夺司机;店主要捞回司机吃、拿的那一份,便在旅客身上打主意,司机要价越高,店主“宰客”越狠。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处处长陈万国对记者说,一次,他乘坐长途汽车去厦门,途中吃饭时,店主很客气地把司机安排到楼上就餐,而他们这些旅客却在楼下吃那些又贵又不新鲜的饭菜。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叶树明说,去年春,他乘长途汽车回福清探亲,途中司机把他们拉到一家个体饭店就餐。车一进院,店主就派人把大门看住,不准旅客外出就餐,强迫旅客在自己店里吃价值不足5元一盘的炒米粉,吃完后,又强行按每盘15元收费。
    二
针对路边饮食店“宰客”问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采取过不少整治措施,如设立监督举报点、挂黄牌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可是“宰客”现象仍不断发生。据了解,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
管理法规滞后。目前,我国在市场、物价管理方面的法规尚不健全,给那些不法的路边饮食店店主以“宰客”手段牟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暴利行为过程中,有的店主振振有词:“如今是市场经济,哪有固定不变的价格?你们凭什么定我‘宰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往往因处理标准难掌握,法律依据不足,而感到理不直、气不壮,致使一些本应处理的案件不了了之。
缺少执法管理人员。福厦公路全长300多公里,沿线有个体工商户6021户,其中路边饮食店1089家(不包括无照经营者)。公路沿线的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有个体专管员200来人,而在福厦路沿线工作的个体专管员就更少了。加之交通工具匮乏、通讯设备落后,查处工作往往力不从心。
一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记者到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访时,竟然遇到这样一件事:记者一到就将采访意图、时间安排告诉了该局办公室主任,当记者按约定时间去采访时,这位办公室主任不仅没有作出任何采访安排,还反问:“你们要采访谁?”后来总算找到主管路边店的一位科长,而这位科长对路边店的情况却一问三不知。
顾客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据了解,真正能够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还不多,不少消费者因不懂法或怕招惹麻烦,或急于赶路等原因不愿投诉,不法店主见顾客软弱可欺,便更加肆无忌惮地“宰客”。如果每个被“宰”的顾客都能及时投诉举报,执法部门能够认真查处,路边店肆意“宰客”现象肯定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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