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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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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11
第11版(理论)
专栏:

  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纪荣荣
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法制的同步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可能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我们要搞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就要转变观念,加快立法,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提高执法机关的权威性。与此同时,还必须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感觉、要求、期待、评价、认识等精神要求的总和。人们总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是人们能否自觉守法的内在的、决定性因素。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建立和健全法制的必要的思想条件和社会心理条件,因此,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建立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是两方面的,一是需要用法律保证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一是需要制定法律、法规直接以“看得见的手”介入、干预市场。仅此而言,也不是几部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问题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市场经济与法律“规则”的这种天然联系的程度和发挥作用的范围,而在于如何保证这些“规则”在市场运作中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显然,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是“规则”的一种依据,而且还是“规则”得以实现的中介和桥梁。
在我国,公民现有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虽然经过这几年的普及法律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与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对法律意识水平的要求还相差甚远。这是由于我国社会封建统治时间长、缺乏民主法制传统,生产力长期落后,科技文化水平低等原因造成的。对此,全社会应有清醒的认识,当前最迫切的就是要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保证和监督市场经济体制顺利建立。
首先,要转变观念,彻底摆脱注释法学传统的羁绊,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观念。在我们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客观上要求必须及时地用新的“规则”来代替旧的“规则”,否则,就可能出现调节“真空”,即旧的“规则”不发生作用了,而新的“规则”又没有及时跟上,这时社会、经济就会出现紊乱。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了立法规则,加快了立法进程,并将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与其同时,我们可以发挥法律意识对立法的重要补充作用,运用公民法律意识这一“观念中的法”保证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其次,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想。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我们只能实行法治,这是人类走向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的必由之路。在我国,几十年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有着极大的惯性和同化作用,我们现在无时不在感到市场经济建立有多么艰难。如果只寄希望于开明的领导者对市场宽容的态度和对市场机制的恰如其分的把握,又难免不会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市场经济是一个在更广泛的领域里体现民众的智慧和遵循市场法则的新体制,它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建立起来。而现实社会生活中法治的观念还未深入人心,社会实践中立法与执法还存在严重脱节,法治和人治还存在矛盾冲突。这实际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构成了巨大障碍。如果我们不在全民中确立法治的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最后,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主体观念、平等观念、竞争观念、公平观念、参与观念,增强全民的法律要求和守法护法的责任心,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惟有这样,才能创建良好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基于工业化大生产而自然形成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而不同特点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形式也是不尽相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理型经济,它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有效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及为各级政府干预经济生活提供明确依据。在将市场经济纳入法治轨道,防止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弊端发生作用时,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市场主体对社会及法律责任能在多大程度上认同与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搞市场经济当务之急是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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