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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走近你我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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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10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PC

  国家赔偿法
走近你我他
本报记者吴兢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了。此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赔偿”。记者就行政赔偿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记者: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有何特点?
胡康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在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基础上作了适当扩大,即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以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胡康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害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指:(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指:(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记者:根据国家赔偿法,哪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胡康生: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记者:哪些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呢?
胡康生:哪一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就由该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侵权行为,由这些侵权机关共同赔偿,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侵权机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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