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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影视制作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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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06
第4版(要闻)
专栏:

  广电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
影视制作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本报北京12月5日讯记者易凯报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局日前联合发文,决定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今后成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必须先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广播电视部门的审批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社会上各类已经设立的影视机构,必须在今年年底以前按要求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不予颁发许可证,同时停止其制作业务,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近几年,社会上各类影视制作公司、中心等机构大量出现,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制作实体。实行许可证制度便是针对这种混乱无序状况的。今后,凡未取得《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擅自制作各类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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