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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限价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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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15
第2版(经济)
专栏:我看BP机限价

  联合限价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米建国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个利益主体,谁都希望自己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必然导致竞争。竞争有时是激烈的,有时是缓和的,无论激烈还是缓和,其背后都蕴含着置对手于死地的“杀机”。当他们感到一时都难以置对手于死地的时候,往往采取暂时的“握手言和”,以免互相残杀。联合限价(涨价或降价)则是手段之一。联合涨价是受利益所驱动,联合降价也是受利益所驱动——意在限制后来者的进入,为以后赚取涨价的超额利润做准备。
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经常出现的一对矛盾,因此,在哈尔滨出现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的事情并不足为怪。这是企业为避免恶性竞争和自相残杀,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之一,可以理解。为什么联合限价没有成功?这是因为他们的联合限价除了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外,还有另外两个重要原因:
第一,51家寻呼台对寻呼机市场是想“垄”而做不到“断”。他们的“垄”而不“断”表现在仍有4家、而且拥有全市一半以上用户的电信局寻呼台没参与联合限价。这正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多次想垄断市场,多次订立限产、限价协议,次次均以失败告终的道理一样。
第二,在开放的市场下,即使本行业的所有企业都参与联合限价,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也不会获得成功。量变可以引起质变。联合限价行动,如果哈尔滨市所有的BP机寻呼台都参加,并且遵守协议,一致行动,则有可能获得成功,那时,企业的联合限价就在哈尔滨市形成了垄断。但这种限价的成功和形成的垄断也只能是暂时的。这是因为,当联合降价时,虽然新的竞争者不愿进入,但是,谁也承受不了长期的亏本,不久,就会出现带头涨价或联合涨价的现象。因而,联合降价必然是暂时的。当联合涨价时,其经营会获得超额利润,趋利动机推动产生新的厂商。由于市场是开放的,政府对新厂商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涌入市场的新厂商自然便成了坐收渔利者。这时,联合涨价就难于维持了。因为维持的时间越长,新厂商的利润越丰厚,老厂商决不会心甘情愿地看着别人利用自己创造的条件赚大钱而置之不理。于是,联合涨价也不得不以失败告终。
换句话讲,联合限价的成功并形成垄断,必要的充分的条件有两个:分割封闭的市场和所有厂商的参与,缺一不可。哈尔滨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获得成功的这两个基本条件均不具备,其后果不言而喻。
生产上的竞争推动了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销售上的竞争推动了服务质量的提高和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的优胜劣汰机制,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效率。竞争的最大受惠者是全社会的广大消费者,并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企业的联合限价限制了竞争,最终受损失的是消费者、是社会,因而是不可取的。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限价都是不应该的。当一些厂商人为地故意抬高商品的价格,造成市场上价格体系的混乱,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时候,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总代表,为维持市场秩序,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抑制通货膨胀,而对某些商品采取必要的限价措施则是应该的、必需的。这就是说,限价应是国家的一种宏观调控行为,不应是企业行为。
哈尔滨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不管其动机如何,市场的过度竞争的确是一个客观起因。这也说明,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也有缺陷,也有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全社会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即给政府提出了一个如何管理好市场的问题。国家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有责任造就一个有利于企业之间开展适当竞争的宏观环境,既避免过度竞争,也限制垄断。国家保护竞争、限制垄断的调控方式有三种:一是帮助企业建立进行自律管理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行业协会组织;二是制定《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和行业管理法规,依法治理市场,规范竞争秩序,促进形成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三是在必须时出台一些必要的、临时性的宏观调控措施,其中包括适当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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