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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筹预会政务小组举行会议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政府机构和主要官员设置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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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13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筹预会政务小组举行会议
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政府机构和主要官员设置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记者方瑾、赵新兵)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本月11至12日在京召开第13次会议,讨论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主要官员的范围问题。
委员们建议,为了保证香港平稳过渡和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顺利建立与运作,对港英政府现有的机构,除少数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需要而作出变化外,基本上可保留不变。
委员们指出,根据基本法第60条第2款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的规定,三个司的设置是明确的;一般的署、处级部门如何设置,对港英政府原署、处级部门和机构是否需要作出调整和增减,可留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自行决定;局级部门的设置涉及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员的范围和人数,应由筹委会决定。
委员们指出,1993年4月成立的金融管理局是由原港英政府金融事务科下属的银行监理处和外汇基金管理局两个部门合并而成,尽管港英政府现在使它脱离了政府部门系列,但它行使的是原由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并具有中央银行的部分功能,鉴于它的重要性,委员们建议1997年后,金融管理局总裁一职应列入主要官员的范围之内,可改名为金融管理局局长。其任职资格也必须符合基本法关于主要官员的有关规定,并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金融管理局人员的聘用条件等1997年时不作改变。宪制事务科将来可改名为政制事务局。1997年后其职能如何调整,由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
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香港政府现行的机构设置情况,委员们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主要官员职务名单如下(共27名):
政务司司长、副司长,财政司司长、副司长,律政司司长、副司长;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教育统筹局局长、卫生福利局局长、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文康广播局局长、运输局局长、民政事务局(现政务科)局长、政制事务局(现宪制事务科)局长、经济局局长、库务局(现财政科)局长、财经事务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工务局局长、房屋局局长、金融管理局局长(现总裁);
廉政专员、审计署(现核数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上列初步名单经预委会进一步研究确定后,将提交筹委会参考。
会议期间,委员们还讨论了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法定组织和咨询组织设置的有关问题,主要意见包括:现有的咨询组织制度1997年以后应予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设置的法定组织、咨询组织,包括对原有法定组织、咨询组织是否作出调整,由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决定;1997年后的各个法定组织、咨询组织的成员由行政长官或有关部门首长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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