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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降价也是垄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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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17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联合降价也是垄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司司长王学政
正当的市场竞争是商品(包括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的竞争,除属于国家宏观调控内容的政府定价和限价外,市场上的价格是放开的,由企业自主决定。价格既是市场信息温度计,又是市场竞争手段。涨价或降价是相对的,因市场供求变化并反映正当竞争关系的价格上涨或下降,自属正常。至于企业联合降价,与他们联合维持高价或涨价,本质上并无区别。其特征和危害在于:
一、阻碍和破坏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利益。无论是联合维持高价、涨价,还是联合降价,目的和结果都一样——不竞争,所产生的都是垄断价格。这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相违背。表面看来,联合降价有利于消费者,其实不然。联合降价的前提是原价格已无法维持,当然更谈不上还要涨价了,如果有正当的竞争,而不是制定垄断价格,消费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不利于价格体制改革。改革16年来,我国的价格体制不断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发展。国家不断放开市场价格,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竞争,企业通过联合行动制定垄断价格,操纵市场,显然是限制竞争。如果说,计划经济条件下商品主要由政府定价,限制了社会经济效益但还有社会公平可言的话,允许企业制定垄断价格既不利于社会经济效益,也无助于社会公平。
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均立法严厉禁止价格垄断行为(一般称其为“价格卡特尔”)。在美国甚至规定为犯罪行为。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培育、发展及管理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但方向是明确的。大力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政企分开,增强企业活力,使其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商品数量。为促进和保护竞争并完善竞争规则,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在制定之中,它将对各种市场垄断行为,包括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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