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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将对出口商品实行审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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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17
第2版(经济)
专栏:

  海关将对出口商品实行审价
本报讯海关总署最近发出第51号总署令,宣布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价格,对不符合海关审价依据的出口商品,海关将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予以审定: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办法》规定,为合理审定出口商品价格,海关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查阅企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张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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