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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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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1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
本报评论员
阎健宏、郭政民两个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昨天受到了国法的严惩,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个判决大快人心,大得人心,长人民群众志气,灭腐败分子威风,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巨大威力。
阎、郭二犯,原来都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地是很有影响、很有势力的人物。他们在银弹攻势面前打了败仗,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谋私的工具,而且欲壑难填,钱迷心窍,一步一步滑入罪恶的深渊。这两起案件提醒人们,作为一个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掌管着一定人、财、物权力的领导干部,在如何掌权,如何用权,以及如何对待权与钱,处理公与私这些重大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纪守法;否则稍一懈怠,迷恋金钱,进行权钱交易,就有跌入犯罪渊薮的危险。国家公务人员手中有权力,理应要受法律的严格约束,受人民群众的严密监督,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廉洁奉公,一尘不染。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党的性质、宗旨没有变,党纪国法没有变。新形势、新任务给党员、干部提出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最重要的是管好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一个国家,腐败不除,无以立本;一个政党,腐败不除,无以立威;一个政府,腐败不除,无以立信。当前,有些地方和单位存在消极腐败现象,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突出。我们必须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深入、持久、有力地开展这一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的斗争。要不断抓一些大案、要案,依法从严惩处,把反对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
严惩阎、郭二犯,还表明了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不管是什么人,只要犯了法,就要依法惩处,该重判的要重判,该判死刑的要判死刑。如果有谁自恃特殊,倚仗“关系”多、“功劳”大,以为党纪国法奈何他不得,可以为所欲为,那就大错特错了。
同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决定的。任何犯罪分子要以身试法,不管有多少“关系”,有什么“来头”,在我国神圣的法律面前都将碰得头破血流。谓予不信,请看阎、郭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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