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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七次政务会议批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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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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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七次政务会议批准)
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听取并讨论了谢觉哉部长关于四年来民政工作的总结和今后任务的报告,一致同意报告的精神并作如下决议:
四年来的民政工作,由于中国共产党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由于全国人民和全体民政干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政权建设工作方面:全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至一九五二年底已普遍召开,省(市)人民代表会议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县、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会议已经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并结合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对基层政权进行了整顿。少数民族地区,多数召开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建立了各级的民族自治区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这对团结各族各界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和推动各项社会改革和生产建设,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并为召开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优抚工作方面:随着抗美援朝运动的开展和深入,发动了群众性的拥军优属运动,提高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政治地位,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的思想觉悟。各地对于有劳动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发动他们努力耕种好了自己的土地,对于缺乏劳动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则发动群众进行了代耕,被代耕的土地约五千余万亩,对于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则给予了实物补助,受过实物补助的约六百余万人;对革命残废军人均给予了抚恤,并办理了六十七所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三十三所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对复员转业军人进行了安置,使他们参加了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这些对鼓舞士气、巩固国防、支援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农村救灾工作方面: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组织灾民进行了生产自救,四年来仅从中央即拨发了四万二千七百余亿元的救济款,维护了灾民的劳动力,援助灾民胜利地渡过了灾荒。在城市救济工作方面:在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及其分会配合下,改造游民和教养贫苦无依的残老孤幼共三十六万人,救济贫苦市民每年约一百二十余万人,接收和改造了过去为帝国主义所操纵把持借以进行破坏活动的所谓“慈善”机关四百二十多个,并从其中肃清了帝国主义的影响。此外,各级民政部门配合有关方面在民工动员、地政、户政、贯彻婚姻法以及由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中也进行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
但是,在民政工作中,四年来也有不少的缺点。在政权建设工作方面:有些干部对民主是力量的源泉还缺乏认识,把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看成负担,以为与中心工作有矛盾,致有些地方的人民代表会议应该召开时却没有召开,应该经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和通过的重大问题,却没有那样做。在指导上有时存在着形式主义的偏向,对各地的丰富经验没有系统地加以总结。对工矿区、城镇的政权建设工作,未能根据党的方针和国家工业建设的发展及时予以应有的注意。在优抚工作方面:一方面有些干部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缺乏负责到底的精神,对有些应该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认真地尽可能地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又有些干部没有注意充分发扬有劳动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及复员转业军人的劳动积极性,发动和组织他们积极地从事生产、参加互助合作组织,依靠自己光荣的劳动,在发展生产中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因而使他们中的一部分本可生产自给的人却产生了单纯依靠政府“供给”的思想。在农村救灾工作方面:掌握灾情不够,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的方针没有普遍地贯彻下去。在发放救济粮款时,有些地区没有很好地配合有关部门切实组织生产;有的地区要的数量过大,发的标准过高,平均发放,造成浪费,助长了少数群众自己不努力生产节约而依赖政府救济的心理;有的对急需救济的灾民,又未能及时予以必要的救济。这些缺点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民政部门在工作上存在着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缺乏调查研究;没有及时地向领导机关反映情况和提出适当建议;没有及时地系统地总结经验,指导一般化,抓不住中心。
现在我国经济已从恢复时期进入到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毛主席指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对手工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民政部门的工作必须进一步地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为发展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服务。
关于政权建设工作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及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与有关机关配合完成普选工作。普选工作完成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照中央规定召开。在普选尚未完成的地方,仍应按中央规定与当地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全国普选工作的完成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更加完备的发展,它标志着在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政权建设的新阶段。为了领导和保障国家各种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工作,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各民族人民,发挥其政治积极性与生产积极性,提高人民爱国主义的思想觉悟,为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而奋斗;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工作,加强对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教育,巩固工农联盟,以促进农业和手工业合作化的发展;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工作,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教育与改造,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纳入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以逐步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工作,教育人民警惕和揭发反革命分子的阴谋破坏行为,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整个党和国家的任务,也是民政部门工作的指针和出发点。为此,必须纠正那种不重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甚至把它的召开认为是负担、与中心工作有矛盾的错误观点。经验指明: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是便利于工人阶级实现领导,便利于最大多数人民集中和实现其意志,和能够充分教育人民、发动人民参加祖国建设事业的主要的组织形式,同时也是党和国家代表人民、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逐步实现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引导国家走上社会主义幸福之路的有力的武器。民政部门必须经常以这种观点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
二、为了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必须加强城市和工矿区的政权建设工作。要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系统地研究总结和继续创造城市、工矿区、小城镇政权建设和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的经验。各城市应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将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通则”、“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通则”完成建立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已经建立起来的应加以整顿。
三、继续加强和健全农村政权组织,使之适应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需要。乡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设工作委员会,各省可依本省具体情况合并或调整,但最多不得超过七个。必要时经县批准得设临时工作委员会,工作完毕后即行宣布撤销。各委员会应在一人一职的原则下吸收乡人民代表、积极分子及有专长的人参加工作。应总结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制度如何适应和促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经验。应通过布置与总结工作,加强对乡干部的教育,提高其政策水平,改进其工作方法。
四、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工作,应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有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地方,此项工作应与之密切配合协同进行。
五、必须经常注意加强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下而上的群众性的监督和批评,肃清政权机关工作中的残余的旧民主思想和旧政权作风,反对官僚主义,以进一步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六、民政部门在政权建设上的具体任务是:
(1)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检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是否按照中央规定及当地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是否交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制度是否健全。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批判纠正错误的做法。(2)研究改进行政区划及地方政权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使之符合于当地经济、政治等条件及民族分布情况,便利于劳动人民管理国家的事务和自己的事务。(3)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搜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的施行及对政府工作特别是对基层政权工作人员作风的意见,及时反映给党政领导机关,并提供改进意见。(4)协同各部门进行有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及其他具体工作。(5)与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密切配合,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工作。
关于优抚工作
为了鼓舞人民武装部队的士气,以增强国防力量,民政部门必须切实领导人民群众做好优抚工作,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的生活和生产问题切实负责予以解决。发挥他们在政治上和生产上的积极性,发动和组织他们按照互助合作的道路积极从事生产,逐步建立家务,达到生产自给,或参加其他可能的和力能胜任的工作,参加国家的各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对于缺乏劳动力或生活贫困必须予以物质补助的,给以代耕或物质的补助,并使他们也尽可能地逐步达到生产自给。
为此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必须大力组织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中有劳动力或其他生产条件的积极参加各种生产。在农村,主要是动员组织他们参加农业和副业生产,在自愿互利原则下,动员他们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在城市,应首先尽可能为他们介绍职业,认真贯彻关于他们有就业优先权的规定;对不能就业的,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他们从事各种可能的合作社性质的小型生产或家庭手工业。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实物补助费,除对没有劳动力的贫苦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尤其是革命烈士家属)予以定量、定期补助外,应着重用在老区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较多而又较贫的地区,以解决他们生活和生产上的实际困难。
二、应确实保证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贫苦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土地得到代耕。克服任意扩大代耕面的本位观点和因强调减轻群众负担而任意缩小代耕面的片面观点。应推行固定代耕制度,逐步克服临时派工现象。在互助合作已有基础的地区,应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使代耕逐步与互助合作组织相结合,但应用齐工找粮等方法,使互助合作组织的成员间与互助合作组织内外的劳动力之间在代耕负担上达到公平合理,防止把代耕负担不合理地加给互助合作组织的偏向。
必须防止与纠正免勤面过宽,使代耕成为少数人负担的不合理现象。乡村干部免勤的人数,由省(市)自行规定。三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应免服代耕勤务。复员转业军人回乡后应免服代耕勤务一年,一年后,病弱者经区批准仍可临时或长期减免其代耕勤务。其他需免勤的劳动力应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批准。在代耕勤务较重地区,可由省统一规定每一个劳力、畜力一般应负担代耕的最高工数,以免群众负担代耕勤务过重。代耕负担一般以乡为单位自行调整;负担较重地区,必要时可以区或县为单位自行调整;负担特重的县,由省用地方附加粮酌予补助;代耕负担特重的老区省份,由中央酌予补助。
三、现在复员转业军人,已经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得到了适当安置,积极从事生产或工作,但仍有一小部分未得到妥善安置或者虽已安置了而其本人却不安心生产或工作。因此,对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应进行深入检查,对于已经安置好了的,应鼓励他们继续努力生产和工作;对其中有特殊困难的,应切实负责予以解决;对尚未得到安置或没有安置好的,必须根据在原籍安置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迅速适当加以安置,并应对不安心于农业生产的经常进行教育,使他们了解参加工业生产是光荣的,参加农业生产也是光荣的,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互助合作组织。对于他们中条件适当的人应吸收其参加民兵组织和乡村中的其他各项工作。对缺乏土地者,应设法就地调剂或帮助其转营手工业或其他生产。对缺少房屋者,也应设法就地调剂,如无法调剂时,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动员群众帮工,自行修建。对慢性病员的医疗,主要采取予以必要补助就地医疗或在家休养的办法。对伤口未愈或复发的革命残废军人,应由当地卫生部门迅速设法予以治疗。对在农村生产确有困难或不适于农业生产而有条件做其他工作者,应商同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尽可能逐步分配以适当工作,或在可能条件下组织他们参加治水、挖渠、修路、垦荒、造林、农场等方面的劳动。城市中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应由各级政府统一筹划,凡有工作能力和有工作可分配的应由劳动和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各部门必须给他们以优先就业的便利。对复员转业军人采取冷淡或迁就的态度都是错误的。应积极教育他们保持革命军人的光荣,反对个别的破坏革命军人荣誉的分子,使之成为遵守法令、积极生产、联系群众的模范。
四、对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应加以整顿,要贯彻以提高文化与培养就业条件为主的教育方针。对在校的革命残废军人,一般应施以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毕业后统由人事部门分配工作;少数具有深造条件的学员,在学完小学课程后即可报考工农速成中学或其他技术学校。对学习有困难的及重残废人员,凡有家可归、本人自愿、家庭同意者可准其回家。
关于农村救灾和城市救济工作
关于农村救济工作:目前我国防灾设施虽在大力建设,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自然灾害的袭击尚难避免,而农民个体经济的抗灾能力又较薄弱,因此必须做好农村救灾工作,以保护和恢复生产力,保证农业生产计划的完成,促进互助合作的发展。其次,对革命老根据地、贫苦的少数民族区、贫瘠山区的人民,沿海贫苦渔民、盐民,以及一般农村生活无着的残老孤幼,也必须扶助其生产并予以必要的救济。
一、救灾工作必须贯彻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并辅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生产救灾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协同进行。民政部门在农村救灾工作中的具体任务是:及时掌握灾情,做好救济粮款的发放工作,检查救灾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交流救灾工作经验。
二、有灾地区应及时掌握灾情,建立报灾制度,加强灾情统计工作,以提高救灾工作的主动性和计划性。灾情发生后,有灾地区应即依据已有材料,对受灾田亩和受灾人口分别轻重做出灾情的全面估算,并据以编造临时预算,拨款进行急救。遭灾农作物收获之后,结合农业税征收工作评产定灾,核实灾情,再续拨必需的救济费。核实灾情应以当地农业税减免标准为依据进行统计,即:因灾歉农业税全部免征者为重灾,一部免征者为轻灾。
三、必须充分发动灾民积极进行各种生产,以克服灾后的困难。政府发放的救济粮款是为了救护灾民的生命,稳定灾民的情绪,维护灾民的劳动力,支持灾民进行生产,渡过灾荒。必须纠正发放救济粮款不结合组织灾民生产的单纯救济观点。救济粮款必须有重点地投放在重灾区和迫切需要的方面,及时发到灾民手中,并应尽可能地集中发放,以便于配合各有关部门组织灾民从事农业和副业生产。各省应依灾民生产自救能力的大小和缺粮程度等条件,确定救济对象、标准和时间。
四、贯彻生产自救和发动群众互助的方针,应主要依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以更大地发挥群众力量,增强抗灾能力;并可适当地利用群众间原有的各种互助形式,以发挥群众渡荒的潜在力量。但在重灾区,因农民家底一般比较空虚,除亲邻自愿的相帮外,不要勉强农民实行社会互济,以免影响农民内部的团结和一部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现有的义仓,不应再添仓,应加以整顿,使之逐步向信用合作社方向发展,今后不应再提倡举办义仓。以工代赈在救灾工作上起过很好的作用,今后水利、交通、农林等部门在灾区兴办各项建设工程时,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原则下,应组织有劳动力的灾民参加,但所付工资不得过低,更不应动员灾民做义务工;同时,也不应不按经济核算制的原则,因救灾而扩大建筑工程的费用。
五、为防止今秋有灾地区和常年贫困地区,在明年青黄不接之际,发生春荒,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冬季生产节约运动,进行预防。要组织灾民互助合作,有计划地进行各种副业生产,并在资金、原料、销路、品种、规格、价格等方面加以具体帮助、指导和掌握。必须认真贯彻节约渡荒的方针,教育灾区群众省吃俭用,特别要提倡多收集代食品和用细粮换粗粮,以节约粮食。要表扬节约模范,传播群众的节约渡荒经验,并注意防止灾民盲目流入城市。
关于城市救济工作:对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老孤幼和贫民以及游民等,应根据必要和可能按其有无劳动力分别予以教养、救济或劳动改造,对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设法使其在城市或去农村参加劳动,以自食其力。必须纠正那些想把城市所有贫民、游民等一下子包下来,都施以救济的错误观点。
一、对无法维持生活的贫苦市民,应鼓励和帮助其自谋生活,必要时应扶助他们进行各种经常的或季节性的合作社性质的手工业及小型加工生产,或参加以工代赈。对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老孤幼,予以必要的救济。对不能维持生活之贫苦市民以及因水火灾害、疾病、死亡、生育等不能生活需要救济者,予以临时救济。
二、继续整顿生产教养院。生产教养院应收容教养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老孤幼,不应不分对象地乱收,对已收容者应进行审查清理。对游民乞丐应组织他们参加劳动,使之自食其力,逐渐就业。生产教养院应根据投资少、容人多、操作容易等原则,组织收容人员从事各种可能的生产劳动,如农业、手工业、加工工业及参加工程队等。对收容的学龄儿童应采取半工半读办法,施以初等文化教育和可能的技术教育。培养其自谋生活的能力。必须加强对生产教养院的领导,适当配备干部,改进对收容人员的管理方法,加强思想教育,对参加人员实行劳动奖励,根据不同对象规定适当改造期限,严禁打骂虐待和其他违法乱纪现象。此项工作在设有中国人民救济分会的城市中,应与救济分会协同进行。
关于贯彻婚姻法工作、人口
调查登记工作、地政工作
和民工动员工作
婚姻法的贯彻是一个长期艰巨的社会改革过程和人民群众自我教育的过程,因此必须把这一工作列为经常工作之一。各地应根据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四月“关于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构的指示”,适当调配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专职干部,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应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协同司法部门和妇女、青年、工人等人民团体定期地检查和研究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对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关于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对群众中违犯婚姻法的一般情节较轻的案件,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针,但对严重违犯婚姻法、虐待或杀害妇女的分子应由人民法院随时加以制裁。
国家的人口数字是编制社会主义经济计划和进行各项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普选工作中,民政部门应在有关部门协同下完成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农村,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应随时向居民小组长报告,由居民小组长定期向乡人民政府报请登记,乡人民政府每年结合农业税征收工作,进行核对,统计上报。在城镇、工矿、水上居民区由公安部门负责,当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材料定期统计上报。在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省、县人民政府可另行制订适合于当地具体情况的办法,定期统计上报。
在过渡时期,有关地政的问题很多,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应掌管此项工作,使国家土地政策能适应城市建设和农村互助合作运动以及将来农业集体化的需要。并处理土地改革遗留的有关土地问题,目前应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处理此项问题为工作重点,以纠正目前建设用地中的某些混乱现象。
为了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民政部门应负责关于国防建设的民工动员工作,在没有劳动部门的地区,并应协助有关的建设单位进行重大经济建设中的征雇农村民工的动员工作。民工的组织领导由使用部门负责。在动员时应注意平衡劳力负担问题,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关于民工的工资待遇与安全、卫生问题。
关于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和
组织建设
一、民政部门的主管业务为建政、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工作。过去民政部门所掌管的业务中,有些已另有主管部门,有些与其他部门关系更密切或工作性质更相近,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办法报请政务院批准移交其他部门去管。
二、由于民政部门的优抚、救济工作都很繁重,必须适当加强主管此项工作的机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应设优抚救济科:(1)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占全县人口十分之一以上者;(2)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在三万人以上者;(3)灾情连年比较严重者。其他县(市及市辖区)则在民政科内酌设优抚救济干部。省(市)民政厅(局)应设立和充实优抚及救济机构(处或科)。中央内务部的优抚司改为局。大区、省(市)、县民政部门及优抚救济机构应增设之编制人数,由大区、省
(市)人民政府根据民政工作繁简情况,在本地区各部门间或民政部门本身统一调整之。对各级民政部门的干部尤其是县、专级的民政骨干干部,应力求避免过多的流动,以便熟悉情况,积累经验,改进工作;已调走主要干部影响工作者,应予补充。
关于加强学习与改进工作作风
为了胜利完成民政部门的各项任务,必须加强民政干部的理论政策学习,并改进工作作风与工作方法。
一、应加强训练在职的民政工作人员。一九五四年应在各大区的政法干校、政法学院与省的行政干校内附设民政班,以短期轮训方式训练县级民政部门的领导骨干,有条件的省并应开始轮训民政科员。全体民政干部必须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学习,加强对苏联先进经验的学习,目前首先要加强对党和国家的总路线和有关工作的具体政策的学习。要认真地总结工作中的实际经验,加以条理化,用以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
二、加强工人阶级思想的领导,肃清资产阶级的旧民主观点和形式主义在民政工作中的影响。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防止与克服分散主义,应向党政领导机关经常报告工作情况,主动提出工作意见,请党政领导机关予以指示。
三、反对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树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从实际出发的作风。在指导工作时必须注意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工作上发展的不平衡性,要有计划地了解各种不同地区的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经常深入检查工作和总结典型经验。
四、民政工作业务繁多,必须根据当前总的任务和当地具体情况掌握工作重点,并抓住各项工作中的主要环节推动工作前进;同时必须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地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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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议经政务院批准后,各省(市)应分别召开民政会议,进行传达和讨论,同时根据本省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各省(市)的实施计划应于一九五四年三月前报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和中央内务部备案。中央内务部、大区民政局应派出工作组,检查传达情况。中央内务部应在一九五四年内召开
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和必要的专业会议,以深入解决决议贯彻执行中的各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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