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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处理国有企业难以归还的银行贷款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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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19
第9版(理论)
专栏:

  认真处理国有企业难以归还的银行贷款问题
赵海宽
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均有一些长期不能归还的银行贷款,要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把国有大银行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就必须增补国有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消除这些长期不能归还的银行贷款。
不消除国有企业难以归还的银行贷款,国有企业就难以树立信心,
走向市场,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大银行也难以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
国有企业由于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不能归还银行的不正常贷款,加上正常贷款,债务负担太大。截至目前,在全国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总额中,来自银行贷款的高达80%。这对企业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压力。银行发放贷款,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和获得效益,必然要进行信贷监督,贷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太高,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特别重要的是,银行贷款要收取利息,向银行借款的数额大,支付利息多,产品成本就高。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额如此之大,走向市场后,怎么能够同那些借款较少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竞争,并在竞争中取胜?这就是说,不消除这部分已无价值基础或需要长久占用的贷款,不把贷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降下来,国有企业就难以树立信心,走向市场,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同时,国有大银行如果不尽快消除这部分不能收回的贷款,也是难以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的。因为商业银行是把资金使用权当作商品买卖,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之一,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自我约束机制的金融企业。国有大银行如带着约40%的长期收不回来的贷款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岂不处于信用危机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可能不再存入新存款,甚至会提取老存款,使这些银行的支付出现困难。即使不出现这样的情况,也由于不能收回的贷款中,部分要报损,部分得不到利息,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收入减少,甚至发生亏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相互之间的竞争加剧。国有商业银行背着上述包袱,竞争力自然减弱,其在金融业中的主导地位就可能动摇。这同样说明,不彻底消除这部分不能收回的贷款,大大改善贷款质量,国有大银行也是难于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的。
造成国有企业难以归还银行贷款的原因,基本上是一个体制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按规定应有三个来源,即企业自己筹集、财政拨付和银行贷款。然而企业对自身需要的流动资金,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全部利润上缴财政,无力也无责任筹集;改革开放以来,虽有了利润留成,但因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资金供给制实际上还在发挥作用,仍很少提留。因此,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就不得不主要依靠财政拨付和银行贷款。而在财政拨付和银行贷款两个来源中,近些年来,实际上又只剩银行贷款一个来源。
我国财政,由于既要满足经常性预算支出,又要安排经济建设费用,经常处于收支紧张状态。且其收入对支出是硬约束,没有收入(包括借款和透支)一般就不能安排支出;加上收支状况的透明度较强,没有了资金,大家都看得清楚,要钱的压力也就弱化,其拨付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少。国有银行(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国有银行整体)的资金同货币发行相通,资本金和存款用完还可发行货币增加资金来源,增发贷款,资金来源对资金应用的制约较软,不会出现绝对没有资金的现象。就是出现通货膨胀,从全社会来说,再增加贷款,增发票子,基本上不会增加资金价值量,只能相应于多发的货币降低单位货币的内含价值,中央银行也会因增发票子,引起社会资金价值重新分配,获得货币发行资金。由于信贷资金的这种特点,国家安排企业每年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就逐渐向增加银行贷款方向倾斜,致使银行贷款占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的比重愈来愈大。
建国以来总的情况一直如此。特别在1983年5月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之后,老国营企业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财政实际上停止拨付,基本由银行贷款解决。例如,在1979年到1992年的13年里,我国的社会总产值由7642亿元增加到55842亿元(按当年价计算),增长6.3倍;国营预算内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由1313亿元增加为1830亿元,只增长39.4%;而银行的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却由363亿元增加为4956亿元,增长了12.7倍。
由此可以看出,银行贷款之所以迅速增加,占企业流动资金的比重越来越大,基本上是一个体制问题。在原有体制下面,企业没有自我筹集资金的积极性,也没有挖掘资金潜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内在动力,需要资金就向财政要,财政不给就向银行借,只要有钱就行,付不付利息关系不大。国有银行与财政部门都属于国家,同吃一大锅饭,财政收支既然持续紧张,国有企业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就只好挤给银行解决。致使国有企业需要经常占用的一部分流动资金也来源于银行,成了不能归还的银行贷款。
同样,由于国有企业长期按照产品经济机制运转,企业化水平较低,经营管理差,以致把一部分用银行贷款购进物资的价值损失掉,形成部分银行贷款失去价值基础,无法归还银行的现象。
对国有企业增补自有流动资金,解决部分贷款不能归还问题的设想:
用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归还一部分银行贷款;把一部分不能归还的银行
贷款转化为银行投资;财政用发行债券款增拨国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对已经或即将由国有转化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国家应明确规定,其发行股票所筹资金,首先应归还原有的那部分需要经常占用的银行贷款,余下部分才可使用于其他方面。这是此类企业最现实最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事实已经说明,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均可通过发行股票,在原有资金规模之外,增加一大笔资金,理所当然地应首先补充短少的自有流动资金。这样做,也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的增长。目前此类企业,都基本上把发行股票集中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方面,而很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失掉了一个解决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的机会。鉴于企业长期形成的不重视提留流动资金的倾向,要企业在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补充短少的流动资金,把原来因此占用的贷款归还银行,当前还不能完全依靠企业主动办理,而必须由国家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责令企业严格执行。
上述由国有企业转化而成的股份制企业,如由于需要归还的贷款数额太大,不能依靠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全部归还银行,还可考虑把其中一部分转化为银行的投资。即把相应的借款凭证转化为银行持有的股票,银行由债权人转化为股东。把适当数额的银行贷款转化为银行投资,所以也能解决部分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的问题,是因为银行投资也是企业的股本金或称自有资金,贷款转为投资,企业的股本金增加,债务减少。这就使企业的债务压力减轻,贷款利息支出减少,成本降低,竞争力增强。同时,使银行长期收不回的贷款和已无价值基础的贷款消失,投资增加。这种投资获得的股权,使银行成了企业的所有者之一,可以得到一定的股息收入,在法人股可以上市后,必要时还可出卖股权,从而提高银行的信用。
有人说,银行贷款转化为投资,企业虽然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却增加了股息支出,变化不大。这种说法是不能同意的。利息支出是企业的费用,要摊入成本,支出多,成本提高,利润率降低;而股息来自利润,股息率高,是企业经营管理好,成本低,利润率高的表现。还有人说,在银行贷款中有一部分已失去价值基础,把它转化为投资,岂不掩盖了矛盾,粉饰了亏损。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化时,均要清产核资,重新评估财产价值。从已实行股份制的企业看,绝大部分企业,虽有失去物资基础的银行贷款,即用这些贷款购买的物资已经损失,但其他方面的财产却有所增值,从而总体实际价值大于帐面价值。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实行股份制时,已用其他方面财产的增值弥补了用贷款购买物资方面的亏损,使整个企业的财产真实了。失去物资基础的银行贷款,转为投资后,变成了有物资基础的企业自有资金。我们是不是主张银行可以对企业进行投资?不是这样。一般来说,银行能否对企业投资,这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我们主张把企业需要长期占用的部分贷款转化为银行投资,是作为一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办法,权宜之计。
对不宜实行股份制,仍将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转为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企业,可考虑由国家财政向市场发行相应数额的专项债券,将所筹资金拨给他们,充作需要长期占用的流动资金,并把相应的借款归还银行。即把国有企业对银行的这部分债务转化为国家财政对社会的债务。国家此项债券到期时,可发行相应的新债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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