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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民主法制建设一件大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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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制定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民主法制建设一件大事
王汉斌
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与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
去年我到北欧访问,这些国家的议会跟我谈人权问题。我对他们说,中国非常重视保护公民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有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贯非常重视用制定具体法律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先后制定了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妇女、儿童的权利的保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我们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侵犯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即“民可以告官”。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我们又制订了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这两个法律都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我说,中国努力采取实际行动保障人权,特别是通过制定具体法律切切实实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仅作原则规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授权的。因此,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违法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转的基本准则。那么,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能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救济呢?这方面行政诉讼法已经作了规定。但是赔偿问题单靠行政诉讼法还不够,还要有国家赔偿法。有了这两个法律,就能够使政府真正承担起行政行为的责任,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有了更切实的保障。这对于改善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保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都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国家赔偿法不是件容易的事,首先是观念问题。过去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侵犯,要求赔偿怎么办,主要是靠政策或者靠落实政策,伸缩性太大,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或者没有赔偿。1982年宪法写了“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经过认真研究的。实际上,1954年宪法就已经写了这个内容。但是,由于对赔偿的范围、程度、标准等缺乏具体规定等原因,一直难以实行。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实行。1989年行政诉讼法通过后,我们即组织起草行政诉讼法的专家负责起草国家赔偿法,紧接着发生那场政治风波后,有的同志提出还要不要搞国家赔偿法?他们担心搞国家赔偿法会使行政机关束手束脚。我们研究后认为,还是要坚持小平同志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有现代法制观念。封建社会讲的是人治,就是官吏专制,皇权至上,哪会有什么国家赔偿法?要建设现代法制国家,政府就必须对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承担责任,就必须实行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制度。
制定国家赔偿法,也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的。有的同志担心,国家财政负担不起。我们考虑,同赔偿要求比较高的国家比起来,我们对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开始可以定得窄一点、低一点,将来有条件时再逐步放宽。这样做,法律制定后才能切实实施。关键是这个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这是最重要的。
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国家赔偿法,大家都强调实施的问题。这确实非常重要。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争论比较大,一是认为这是超前立法,二是认为有了行政诉讼法,政府没法工作了。但从这几年实施的情况来看,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包括计划生育工作,不能说这几年实施行政诉讼法以后反而做得不好了。相反地,目前不是老百姓告状的多了,政府不好工作了,而是老百姓不敢告状,法院也怕受理。刚才不是有同志讲到要人家撤诉吗,法律规定不能要人家撤诉,除非本人自愿。但为什么还要撤诉呢,因为我们行政机关还是处于强势。关于大家担心的赔偿经费来源问题,财政部对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很赞成,所以在法里规定了国家赔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我们也研究了,其他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国家赔偿法就要实施了,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了解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要求赔偿的程序,以便运用国家赔偿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席今天这个座谈会的有些同志,为起草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做了大量工作,我在此向大家表示感谢!(这是作者在1994年12月20日召开的实施国家赔偿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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