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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要求刑事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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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2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BC

  公民如何要求刑事赔偿?
本报记者吴兢
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记者就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记:什么是刑事赔偿?
胡: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主要是对无辜公民的错拘、错捕、错判等进行赔偿。
记: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如何规定?
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记:刑事赔偿应该向哪些国家机关提出?
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为了明确赔偿义务,便于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法就公检法三机关对某个公民连续发生错拘、错捕、错判的情形,规定受害的公民不用层层请求赔偿,只需向最终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那个国家机关要求赔偿,此机关不得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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