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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的盒子是怎样打开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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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2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以案学法

  当国有资产流失和企业、职工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按旧的经济运作模式、依靠主管部门行政干预等做法来处理矛盾,往往带来更多的烦恼;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解决纠纷,才是最佳途径。请看——
潘多拉的盒子是怎样打开的
在古希腊神话中,好奇的潘多拉打开宙斯给她丈夫的那只盒子,放出的竟是邪恶、烦恼和不幸!震惊之余,她匆忙关上盒盖,却把希望关在里面。
四川省绵阳市燃气集团总公司创办富乐公司的经历,恰如打开了一只潘多拉的盒子:眼睁睁看着国有资产流失,又被拖上被告席,企业和职工的富和乐却被不幸地关住了。
1992年5月21日,四川绵阳市颇有实力的燃气集团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创办一家兼容国有、集体、个人多种经济成分的新型股份制企业。企业定名“富乐科技开发公司”。会议决定,指派总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杨惠安牵头,节能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参加筹办,并将富乐视为隶属企业,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和帮助,总公司还作为主管部门担保富乐向绵阳市劳动局借款50万元,并承担了利息。
遗憾的是,习惯于旧的计划经济运作模式的燃气集团总公司,从创办富乐公司的起始阶段便考虑欠周。他们没有遵循新的经济运作规定,对自己的资产投入作明确的界定,以确立自己的控股地位,忽视了新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这就为日后的讼争埋下了“地雷”。
在富乐公司的实际创建运行中,作为总经理的杨惠安早有居心。他坚持把富乐公司说成并在实际操作中也作为由他个人发起、领办的“民营”企业;而燃气集团总公司则始终认为富乐公司是由总公司创意,并直接主管、扶持的具有国有资产因素的集体企业,而且是按股份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目的不同,分歧和纠纷便接踵而来。杨惠安陆续开始动作。他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涂改了申报表,将注册申请表上主管部门一栏,“四川省绵阳市燃气公司”最后4个字改为“科委”;在公司成立后,他又擅自解散董事会、监事会。
潘多拉的盒子已打开,但绵阳市燃气集团总公司却浑然不觉,仍固执地认为凭“主管部门”的地位就足以控制“富乐公司”。孰不知,杨惠安对此也早已做了手脚。直到杨惠安擅自违反公司章程要求燃气集团总公司的个人股东退股时,绵阳市燃气集团总公司终于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为了维护富乐公司每一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1993年4月3日的富乐公司董事会上,多数董事认为,杨惠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也违背了国家有关法规,不再适宜担任总经理职务,决定解聘其在富乐公司的职务,由燃气集团总公司调回重新安排工作。
此时,本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法人代表,从法律上确认杨惠安“富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丧失。但又一次遗憾的是,燃气集团总公司面对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企业职工利益遭受的侵害,采取了轻率的过激行动:在杨惠安拒不移交工作的情况下,封存了富乐公司的帐册、印签等。这正如潘多拉打开盒子又关上一样,把依法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希望给关在了盒子里。
3天后,已被董事会免去职务的杨惠安仍以富乐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燃气集团总公司侵权。几个月后,当双方对簿公堂时,燃气集团总公司依照法律向原告提出了反诉。
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一些人为因素和富乐公司当初在筹建运作过程中的不规范,燃气集团总公司在投入国有资产后未能及时加以界定,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使得在诉讼过程中,一些问题变得复杂化。但客观事实是不容抹煞的。受理此案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审理,于1993年底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杨惠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4年12月9日,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重新审理此案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惠安个人决定退股,解散董事会,罢免董事长的行为无效。撤销原告总经理职务,查封拉走原告财产等行为属原告董事会的所为,属其企业内部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潘多拉的盒子已再次被法律的钥匙打开。这一次,放出来的是希望!刘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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