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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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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26
第9版(理论)
专栏:

  现代企业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戈永强
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学阐释
现代企业制度的命题,是在80年代中期主要由经济学界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以及对其涵义的解释,主要受到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所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的影响。但钱氏在该书中只提出了“现代企业”的概念,即“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这里的现代企业是与由出资者直接掌管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一些由大股东直接掌管的公司企业)即所谓的“古典企业”相对而言的,主要是从经济学、企业管理学上提出的概念,特指以现代西方国家的大型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模式,这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到很少甚至根本不拥有公司股份的经理人员手中。因此,所谓现代企业,其本义只是从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和企业的运行机制上与古典企业相区别的。但目前,人们一般都把现代企业制度理解成了公司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是通过出资者的出资形式和责任形式来界定的。大体上说,一人出资,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为独资企业;两人以上出资,出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数人以上出资,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企业为公司企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则是主要由企业出资者的出资形式和责任形式所决定的企业的法律人格问题。一般而言,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在法律地位上视同组成该企业的自然人(例如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责的企业则具有法人资格(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从各国的民、商立法和公司立法来看,企业法律制度的上述核心问题并无多少不同。
那么,如何从积极意义上来理解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呢?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工厂制度。几乎所有的工业企业均是工厂,某些冠以公司名称的国有企业,其实是流通、中介机构的代称,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这里存在的问题不光是“名不正,言不顺”,更重要的是这种工厂制的组织形式无法容纳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经营、决策机制。而使国有企业公司化,就可以理解为建立我国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理论界在解释现代企业制度时,非常强调法人治理结构这个概念,即一种规范的法人实体内部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事实上,由于社会组织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法人类型的多种多样。例如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就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这两大类。至于西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人的种类就更为丰富多彩。这样,法人内部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以及法人内部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构造,也就不是法律规定所能统一解决的问题了。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其实只是作为西方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最为理想的内部治理结构。这种内部治理结构,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股东高度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通过充分发挥执掌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才得以形成的,它们深深浸润着不同经理人员的个性色彩。如果把这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治理结构看作法人本身的固有属性,笼统地称之为法人治理结构,则未免把现行的公司制度过于神化了。
按《公司法》规定,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三会”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机构,不同的权力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如果企业改制后上述“新三会”与原来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一直存在的党委会、工会、职代会这“老三会”之间长期并存运行,则必将使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很难跳出原有的模式,新建的股份公司也只是些“翻牌”。
现代公司企业的这种内部治理结构所要实现的另一目标是形成资本经营的人格化机制。这就是要通过激励机制的创新,使资产的委托代理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形成资本经营的人格化机制,从企业内部来说就是要解决经营者的激励机制问题。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应由经理市场来提供。经营者的收入应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脱钩,不计入成本,而在税前利润中列支,从而使经营者的收入决定变成仅仅是出资者与委托代理人(经营者)之间的事,由出资者依据企业中由其所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状况,让出部分收益权给经营者。从广义上讲,这种分配制度上的变革,可以看成是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关系的调整。
    现代股份公司与国有企业改革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主要在于,一方面,国有企业必须成为市场主体,但另一方面,其唯一的所有者却同时又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执掌者,是最高行政主体。各级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拥有绝对的垄断性的排他权,同时充分地享受资源配置带来的利益,但他们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并不承担任何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就是说,资源配置主体拥有的权利和占有的利益同承担的责任是分离的,责权利不对称。这正是旧体制产生效益低下、资源配置恶化、经济运行缺乏生机的根源。因此,我认为,在使国有企业向现代公司制转变的过程中,关键是打破国家作为唯一所有者的产权主体结构,将大多数国有企业转变为多元产权主体共同持股的企业。一方面,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另一方面,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政府和监督机构不能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财产不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割断政企职责不分的脐带,划清企业在经营国有资产上的责任,使自负盈亏的责任落实到企业;同时,企业具有了更完整的经营权力,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自主运作企业的资产,这样有利于企业关心并努力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以对政府和监督机构形成必要的限制,防止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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