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阅读
  • 0回复

国家版权局通知规定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必须登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28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版权局通知规定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必须登记
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防止未经授权或假授权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国家版权局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所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一律将授权合同报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国家版权局近日为此发出《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通知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应首先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报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
国家版权局将在收到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登记,并定期将登记合同主要事项(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予以公告。
通知指出,对不进行合同登记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国家版权局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音像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因履行未经登记的合同而造成侵权的,国家版权局将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