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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政治部发布决定 干部不准与地主妇女结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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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8-28
第2版()
专栏:

  军区政治部发布决定
 干部不准与地主妇女结婚
【本报讯】日寇投降以来,部队干部结婚日多,而某些干部由于选择对象不慎及政治机关批准时考虑不周,致有的和地主女儿或其离婚媳妇结婚,模糊了阶级观念,甚或丧失阶级立场,为斗争对象打掩护,变成地主“防空洞”。有的借“照顾军属”,正面侧面直接间接的反对土地改革,甚至进行“倒算”活动,压迫农民。有的与有恶疾女人结婚,影响身体。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为克服此种恶劣现象,特作如下决定:一、全体干部一律不准与斗争对象(地主恶霸土豪劣绅等)的女儿或其离婚媳妇及伪属女人结婚,各级党委政治机关特别是组织部门同志,在考虑处理婚姻问题时,思想上更要明确这个观念。已入伍的或住我军学校的斗争对象成份的女子或伪属,其思想上如未改造,还未抛弃其原来阶级立场时,亦一律不准与其结婚。已结婚者应严格审查有无政治问题,如有则可强制其离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再有此种情事发生,要追究本人与批准机关责任。二、全体干部一律不准与患有梅毒暗疾或带有梅毒性的传染性病者结婚。如可结婚,双方均须经过卫生部门检查,负责人签名盖章,作为检查证据。再经各级党委政治机关组织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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