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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不能强要报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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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03
第5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助人不能强要报酬
王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某种纠纷,其中不少涉及到法律问题。许多公民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门知识,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事中有法”这个栏目主要是通过一些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读者朋友,在您的生活中,也许就会碰到类似的事情,请您留心“事中有法”。         
          ——编者
北京郊区农民石明承包了一片果园,去年秋天即将摘果时,全家因食物中毒住进医院。此间,突遇暴风雨,石家邻居夏仁怕石家的果园遭受重大损失,便花300元请了10个帮工,替石家抢收苹果0.8万公斤,又花500元请人用汽车把苹果拉走出售,共得货款8000元。夏仁请来的一位帮工在收摘苹果时,从梯子上跌下,将一手指骨折断,花去治疗费350元。10天后,石明全家病愈归来,找夏仁索要8000元售苹果款。夏仁认为,如果不是自己好心替他抢收,石家的苹果会损失很多,卖不了多少钱,所以只答应返还5000元,其余留作补偿和报酬。二人为此发生争执。
那么,究竟谁是谁非呢?从法律角度讲,这是一起由无因管理引发的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叫做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受管理的人为被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便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应该强调的是无因管理行为必须合法,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以债为标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并非任何一种事务都是无因管理,只有经管理后能够产生债的关系的事务,才是无因管理,在通常情况下,多是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事务,纯粹以精神或道德为内容的事务,虽经管理,也不能成为无因管理。
在这一事件中,夏仁和石明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还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夏仁因雇工支出的300元和运送苹果支出的500元,依法应由石明偿还。那么帮工折断手指骨花去的350元医疗费,是否也由石明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夏仁支出的350元医疗费也应由石明承担,但夏仁无权要求在此之外的任何报酬,当然受益人出于感激自愿酬谢不在此限。
由此可见,夏仁扣留石明的3000元是错误的,应在扣除雇工开支、运输费用和医疗费用后,将余款全部返还给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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