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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不良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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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06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不良现象
法律服务机构在市场机制运行中发挥着服务和监督的双重作用,然而,目前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几种不正常现象,严重妨碍着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和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受利益驱动,从事非正常服务。有些基层政法机关在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设立“法律服务室”、“法律工作联络点”,美其名曰服务职能延伸,实则为本单位谋取经济利益,搞变相有偿服务。这些单位在处理涉及其提供“服务”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有意偏袒己方,有损政法机关的形象。
以高额回扣,招徕案源。有些法律服务机构为招徕案源,增加收入,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一是在司法人员介绍案件后,将收取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回扣给司法人员个人。二是和涉讼企业负责人串通,超标准收取法律顾问费和代理费,把超标准收取的部分回扣给该企业负责人。这样做,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用谎言开路,欺骗当事人。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社会闲散人员,打着和办案人员“有关系”、“有交情”的幌子,招摇撞骗。他们接受案件后,不调查,不看卷,开庭时信口开河,休庭后踪影难觅。使不少当事人上当受骗。
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于标的大、收费高的经济案件趋之若鹜,对于标的小、收费低的民事、刑事案件,则拒之门外。有的在揽不到大案时,便多收小案件,不细致调查和认真阅卷,不讲办案质量,取广种薄收之利。结果,最需要法律帮助的普通群众在发生日常民事纠纷后,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和负责任的法律帮助。
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政法机关的监督,纯洁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确保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河南驻马店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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