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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将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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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07
第2版(经济)
专栏:部委快讯

  旅行社业将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本报讯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局长令,宣布从1995年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在旅行社行业首次推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由旅行社缴纳、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专用款项,其所有权属于缴纳的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缴60万元人民币(下同),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缴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缴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另缴100万元。全国旅行社应在一年以内足额上交保证金,今后申办旅行社的,应在正式批准前上交保证金。(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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