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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迈雅一月十四日给联合国军总司令的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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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1-20
第4版()
专栏:

蒂迈雅一月十四日给联合国军总司令的信
【新华社开城十九日电】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主席蒂迈雅中将在一月十四日致函联合国军总司令。原函全文如下:致联合国军总司令
我荣幸地提请查照本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一月二日中立国遣返委员会/REP/第一号函与你一九五四年一月六日的答复。
一、像本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一月二日函内所提到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迄今只能有限度地实施“职权范围”中所规定的那些程序。
二、在本委员会看管下那些未遣返的战俘中有些战俘不愿行使其遣返权利。尚有为数多得多的那些人则未能使用“职权范围”与根据“职权范围”制定的“细则”中规定的有关战俘行使其遣返权利的那些程序。
三、未行使遣返权利的战俘的处理问题必须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提交政治会议。虽然这一提交是有强制性的,但是由于上述政治会议尚未实现,这一提交还没有实现。还有,所有战俘按照“职权范围”都有权利享有的与本委员会被责成主持的那些解释程序,只是对在看管下的全体战俘中的一小部分执行过。
四、关于在实施“职权范围”上的这些和其他的失败,是由于并非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与印度看管部队所造成的,而且它们对之不负任何责任的那些原因和因素所致。
五、只有在双方之间或与双方在延长解释与看管时间问题上、以及由于政治会议未能实现而必需作出的这种变通办法或延长程序问题上达成协议,本委员会才可能自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进一步或更充分地实施“职权范围”的程序及目的。
六、关于这些问题,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曾一再向双方提出建议和要求。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所面临情况之实情,最后已详述在其一月二日函及随该函附上的备忘录中。
七、本委员会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如要更充分地实施遣返协议时有基本意义的事情特别提出了四个问题,并要求你对这些问题给予答复。
八、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荣获你对每一个问题的答复。你的答复要想“消除对于联合国军司令部的看法发生任何怀疑或误解的可能”,并重述了联合国军司令部的“坚决立场”。
九、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军司令部对各该四问题所采取的坚决立场是:
(甲)继续解释是不可能的;
(乙)联合国军司令部的意见是“政治会议极不可能于一月二十二日前开会”;
(丙)联合国军司令部觉得没有理由进入任何讨论以考虑未遣返战俘的处理问题;并且
(丁)印度看管部队看管战俘的职权于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零时一分终止。
十、上面的表明联合国军司令部坚决立场的回答无可置疑地说明了联合国军司令部不能同意建立那些对进一步实施“职权范围”的办法与目的有基本意义的条件与办法,而没有这些条件与办法,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是不能寻求进一步实施“职权范围”的办法与目的的。
十一、因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就不得不依据现时存在的情况,以及其本身对“职权范围”的条款与目的与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与义务的了解,作出自己的决定。
十二、也注意到了在你一九五四年一月六日的回答中,你还提出了联合国军司令部方面的看法:
(甲)政治会议“与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看管下的战俘问题并没有决定性的关系”;
(乙)“职权范围”第十一款使你方不能进入任何讨论以进一步考虑战俘处理问题;
(丙)上面(乙)项中提出的主张已“在结果制定了‘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的停战谈判中清楚地指明了。”;
(丁)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零时一分的时候,“委员会有明确的责任释放战俘为平民”。
十三、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已从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得到他们的回答,他们坚持:
(甲)解释期限应予延长,解释应予恢复;
(乙)未遣返的战俘的问题应提交政治会议;
(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与印度看管部队应继续执行“其合法职务”。
十四、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根据“职权范围”与其目的说明自己的立场,并根据“职权范围”与其目的对于第十二段中所述断言说明它自己的看法:
(甲)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不能同意如你复信中所说的政治会议对战俘问题并没有决定性的关系。本委员会的看法是政治会议乃是载在第十一款中之方式与程序的不可分的一部分。此种安排中之不可分的一部分之取消或未实现,不能认为对本办法的其余部分或对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有责任要作出的关于战俘的身份与处理的决议无关或只有微小影响或没有影响;
(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不能同意第十一款之各项规定排除双方之间对有关这一协议的目的的事项作进一步的讨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寻求与一方或与双方达成协议,而并未将此种为实施“职权范围”及其目的而与双方的或双方之间举行的讨论认作是受到排除的。也要提醒一点是:“停战协定”的第二个附件临时补充协议的日期是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是在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签订了第一个附件“职权范围”之后的;
(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并非停战谈判的一方,并不知道你在你复信中所提到的双方在谈判中对彼此所作的表示;
(丁)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不能同意说它有释放战俘为平民的明白责任。“职权范围”没有规定这种释放。但“职权范围”规定:在实施了其中规定的某些办法之后委员会应“宣布解除他们的战俘身份使之成为平民”。可是这些办法并未能实施,从而使得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即使连“宣布”这种“解除”的资格也没有。
十五、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已深入地与关切地考虑了在目前情况下它所看管的战俘的身份和处理的问题,并作出了以下决定:
(甲)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无权释放战俘;“职权范围”没有规定或想到这样的终局;
(乙)“职权范围”并未将对战俘的最后处理委派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而只有最后处理才包括释放;
(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目前无权对在其看管下的战俘“宣布”“解除”战俘身份使之成为平民,因为规定在这一宣布以前应实施的办法未曾实施;
(丁)由于有关双方之间没有协议,因而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不能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后继续看管或执行任何职务以促进“职权范围”的实施。
十六、根据以上的决定,我作为本委员会的主席与执行人并又在看管战俘,就达到了这一个结论,即:唯一可行的正确合法以及和平的道路是紧接着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前不久把战俘交还原拘留各方看管。
十七、因此我提议要求你接受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日九时恢复看管,并希望能将这件事尽快完成。
十八、看管工作的交还将在非军事区南部的边缘以及印度看管部队的周界上举行,并根据战俘的移交既有程序,战俘将在你方的边缘被接受。
十九、作为本委员会的主席与执行人我愿以最明确的方式声明:在把战俘交还原拘留一方看管的时候,我这么做是因为我既不能保持对战俘的看管,又不能进一步实施“职权范围”,也不能把他们释放。我这么做并不是要使他们的身份有任何改变,或者要进行对战俘的最后处理。
二十、此外,遵照本委员会解释“职权范围”的职司与权力,本委员会认为:用宣布具有平民身份或者用任何其他方式的处理来改变战俘的身份,都需要在此之前实施关于解释和政治会议的程序来加以决定;这种办法应根据上述职权(范围)的规定进行到合法的终局,除非双方对于战俘身份与处理商定了其他程序或做法。任何有关方面的任何片面行动将不符合于上述“职权范围”。
二十一、本委员会采取这一做法是由于它诚挚地愿望推进停战协定的目的,按现时存在的情况,遵守合法的不偏不倚的办法,避免暴力的可能爆发,并依照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目的与精神行事。
二十二、我愿冒昧表示有信心的希望,即双方对于即将交还给他们各自去看管的战俘的身份与处理进一步采取步骤时,也将出于相同的愿望。
二十三、我对联合国军重新保证准备直到本委员会解散时都协助本委员会,表示感激,并愿向他们保证:本委员会已努力客观地并尽其力之所及以履行其义务。如果你在一九五四年一月十六日以前能对本委员会予以答复,我将不胜感激。
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主席 蒂迈雅中将
一九五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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