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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要抓住重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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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1
第2版(经济)
专栏:我看BP机限价

  反垄断要抓住重点
中央党校研究生石镇平
国防大学研究生段克兢
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竞争者之间以协议等形式达成价格同盟的行为均可视为垄断行为。当然,这种行为可能会由于参与垄断的企业所能形成的规模,其各自利益划分协调等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但是这种行为本身所带有的垄断性质是不能否认的。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正是属于这样一种情况,它的垄断性质不言自明。
因为,从理论上讲,垄断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少数大企业集团或某一企业集团在某些种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占据了全部或相当大部分的份额;第二,这些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价格和市场,以便获取高额利润。其中,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后者又是企业集团不断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目的和动力之所在。两者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因此,反垄断的过程,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两个方面加以限制的过程。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时期的反垄断工作中,对以上二者又应该进行有所区别的限制。其原因就在于,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市场,既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也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而是由竞争和垄断这两种因素相混合而组成的市场。活跃于其中的许多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本身就可能是具有垄断性的经济实体。一方面,它们在当前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表现出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因为它们不仅是我国迈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进程所必须直面和认真对待的客观存在,而且还在诸如: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的稳定、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控制得当,这些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并不一定能够形成完全的垄断。因此,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反垄断工作中,单纯对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规模限制,既不是最有效的手段,也不能完全达到反垄断的目标。以坚决的法律手段,对企业或企业集团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有力的限制,才是当前反垄断工作的重点之所在。
正如哈尔滨市寻呼行业的情况一样,在全市共55家寻呼台中,唯一的电信局寻呼台用户多达12万人,比其它54家社会寻呼台用户的总和还多。也就是说,电信局寻呼台占有了全市寻呼市场的50%以上。美国反垄断法规定,当一个企业市场份额达到25%以上时,就存在垄断的可能。如果从这个角度上说,哈尔滨市电信局寻呼台在全市寻呼业中的实际垄断地位是存在的。换句话说,哈尔滨电信局寻呼台在本市寻呼业中是最具有垄断性的一个经济实体。但是如果它并不利用这种地位,采取扰乱经济秩序、谋取高额利润的非法的垄断行为,至少在现阶段尚不应将其视为反垄断的主要目标。而一切以谋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的垄断行为,当然包括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以各种协议的形式达成价格同盟的行为,则都应列为当前反垄断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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