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劳动部出台企业裁减人员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3
第2版(经济)
专栏:部委快讯

  劳动部出台企业裁减人员规定
本报讯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出台《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裁减人员,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按规定程序减员,但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还指出,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