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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马伤人责任谁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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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惊马伤人责任谁负
程璟东
去年的一天,山东农民张某在乡里赶集时,突然被一匹惊马撞倒,造成左腿骨折。张某要求惊马的主人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补助共计700元。但王某以马惊是梁某驾机动车在集市鸣笛引起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无奈,张某起诉到县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是惊马主人,应承担惊马给张某带来的损害;梁某在集市驾车鸣笛是造成王某马惊的原因,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于是判决王某支付500元,梁某支付200元,共同承担张某的损失。梁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无过错,应由王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裁定撤消一审判决,改判王某向张某支付700元,赔偿其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其饲养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有两个理由可以免除责任。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如果能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所致,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负责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人向马投掷石块致马受惊狂奔而伤人,掷石块者应承担责任。又如被惊马撞伤的人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的疏忽而致伤口严重感染,造成肢体残废,则这一损害后果应由医院承担。
梁某在集市上正常行驶时鸣笛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张某的损失,责任应由王某来负,因为马受惊是动物的本能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马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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