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阅读
  • 0回复

认真贯彻《劳动法》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6
第9版(理论)
专栏:

  认真贯彻《劳动法》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李伯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的重要的基本法律,认真学习、贯彻《劳动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运用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基础。它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了法律约束,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劳动用人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计划管理体制,使企业和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互相选择,企业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劳动者有了自主就业的权利。
当前,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需要特别重视的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富余职工的安置问题,这是关系到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事,需要妥善解决。《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之所以作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有用人自主权。鉴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富余人员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企业大量裁减人员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劳动法》在规定可以裁减人员的同时,又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即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我们按照这些条款的精神,已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这些要求和规定办事,安置好富余职工,确保社会的稳定。
做好就业工作,努力促进充分就业
就业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充足,这是经济发展的优势,但同时又存在着就业的压力。此外,我国劳动者素质不高,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也都影响了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实现。因此,政府要确定正确的就业方针,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发展就业服务事业,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保证劳动者实现就业权利。
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解决就业问题。因为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不断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者就业机会才能不断扩大。二是通过兴办产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因此,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把新兴的第三产业作为今后扩大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要搞活就业形式,开拓新的就业领域,鼓励非全日性、临时性工作和“小时服务”等灵活就业形式。三是鼓励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到各种类型的集体企业去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个人合作经营,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实现就业。国家对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要实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因此,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是国家组织劳动就业和劳动者实现就业的基本形式。《劳动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目前,我国职业介绍机构不但数量少,而且分布不平衡,中小城市相对薄弱,远远不能适应要求,需要更大的发展。要鼓励支持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职业介绍机构,已经办起来的职业介绍机构要扩大范围,加强管理,增强功能,以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覆盖面广、吞吐量大、服务水平高的职业介绍网络。此外,还要积极发展和完善其他就业服务事业,加强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工作,通过有效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能力。
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建立新型工资分配制度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是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基本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类企业成为独立的分配主体,有权决定内部职工的工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法》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工资分配的合法权益。鉴于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要采取财政补贴、动用各种基金等多种措施,保证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困难国有企业职工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还要监督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禁止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工资既关系到社会收入的分配,又关系到社会收入的创造。《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项规定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主要是把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同所获得的报酬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起体现劳动差别的分配制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同工同酬,主要是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性行为,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公平获得劳动报酬。鉴于当前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消费基金膨胀,社会分配不公日趋严重的状况,我们设想,要通过工资立法、制定中长期工资增长计划、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确定工资水平,将工资增长幅度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以实现工资增长、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时,通过强化个人收入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调节过高收入,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改革“企业保险制度”,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当前,社会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在国有企业,原有的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企业保险”,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非国有制企业,大部分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以贯彻《劳动法》为契机,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扩大覆盖面。改革的核心是要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把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管理责任转移到社会,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当前,特别要把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上。养老保险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建立新机制。要实行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制度,鼓励企业为本单位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要建立养老待遇正常调整的机制。同时,要尽快将所有企业及其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中,实行适用于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主要是扩大覆盖面,提高对失业和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承受能力,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服务。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必要条件。《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已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安全生产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首先是加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与《劳动法》配套的法规;其次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第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严肃查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以形成一个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良好社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