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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玩笑开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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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这样的玩笑开不得
乌铁军
李伟同刘、王二人是同事,平时他们关系很好。李伟已经结婚,并有了一个女儿。一天刘、王二人想同李伟开个玩笑,他二人共同起草了一则“征婚启事”,按照李伟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份、学历、工资收入等情况,以李伟名义在某杂志“征婚启事”栏目上登载。不久,李伟便收到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其妻得知后大吵大闹,李伟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也纷纷指责其不道德行为,给李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直到此时,刘、王二人才向李伟说明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同他开开玩笑,没有想到造成这样的后果。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经所在单位调解无效,李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王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王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刘、王二人未经李伟本人同意,假冒其名义在杂志上公开刊登征婚启事,并给他造成精神痛苦,构成了对其姓名权的侵犯。诚然,刘、王二人只是想同李伟开开玩笑,主观上并没有其它目的,但客观上却造成了不良后果,给李伟本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因此,法院责令刘、王二人向李伟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法律并非儿戏,一个并无恶意的玩笑招致违法的结果,此案确实值得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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