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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举行第14次会议就香港公务员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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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8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举行第14次会议
就香港公务员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2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了第14次会议。会议讨论了小组下设的公务员事务研究小组提交的中期报告,就报告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在讨论有关公务员档案的移交问题时委员们指出,政府财产和档案等的移交是政权移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英联合声明规定,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因此,英方理应把香港政府的所有档案包括有关公务员的所有档案交给中国政府。拒绝将有关公务员的档案交给中国政府而直接交给候任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言论是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
委员们指出,对有关公务员的所有档案,英国政府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将其销毁,也不得将原件或复制件转移出香港。委员们对英方日后利用其掌握的所谓秘密或敏感材料,向在特别行政区政府任职的公务员施加影响的可能性表示关注。
委员们认为,中国政府在接受有关公务员的档案后,将把所有档案转交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全部留在香港,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原有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加保密。不存在根据有关公务员档案材料对公务员过去的行为进行追究的问题。
关于原有公务员的留用及留任的安排问题委员们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00条的规定,原在香港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员均可留用。为了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政府运作的连续性,有必要通过一种简易的程序进一步明确绝大部分公务员1997年7月1日后可继续在原岗位上留任。委员们建议候任行政长官在1997年7月1日前的适当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宣布:除已任命或已另有安排的官员之外,所有愿意留下来的其他公务员,自1997年7月1日起均将以原有服务条件继续在原岗位上任职。
为全面掌握有关公务员留用的情况,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九七年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效运作,委员们认为,英方应从1996年起通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定期向中方通报公务员辞职或提前退休的情况;如涉及首长级公务员,则应在港英政府接到通知或申请后立即知会中方。
关于原有公务员制度的保留问题委员们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03条的规定,香港原有公务员制度,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制定公务员薪酬的有关原则应保持不变。负责公务员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将继续存在,但其成员需由行政长官重新委任。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公务员的任用等问题上将贯彻公开招聘、量才录用、公平竞争、择优提拔、工酬相称等原则。
关于《公务员事务规例》的修改问题委员们指出,目前港英政府在公务员事务管理方面适用的英国殖民地规例1997年7月1日应终止适用。港英制定的《公务员事务规例》应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如带有殖民地色彩的名称和条款应予废除或修改,关于主要官员资格和任命程序的规定应与基本法的规定相一致等。英方如在九七年前对《公务员事务规例》作出修改,应通过联络小组与中方磋商。
关于公务员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问题委员们指出,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对于拥有外国居留权的公务员来说,如要担任行政长官或主要官员,则必须先放弃其外国居留权。除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外,其他公务员在任职上将不因拥有外国居留权而受限制。委员们还指出,中国政府在居英权问题上的严正立场并非针对公务员个人,因此,对拥有居英权的公务员不会采取歧视态度。
关于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和参政的问题委员们认为,保持政治中立是香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公务员参政的规定应符合这一原则。公务员事务研究小组将对这一问题作具体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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