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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有法可依——国家地震局副局长何永年就《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发布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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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8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地震应急有法可依
——国家地震局副局长何永年就《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发布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贾西平
2月17日,本报刊载了国务院172号令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当天,国家地震局副局长何永年就有关问题对本报记者发表了谈话。
问:目前颁布这一《条例》有什么针对性?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自公元前1831年有地震仪器记录以来,至今共记录到6级以上(含6级)强震800多次。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大陆型地震,而且地震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分布广,全国60%以上的国土处于6度和6度以上地震烈度区,其中7度和7度以上的地区占全国面积的1/3左右。就城市来说,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有60%位于7度和7度以上地区,百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70%位于7度和7度以上的高烈度区,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
1994年年初,国务院正式提出了我国未来10年防震减灾目标,这就是:“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根据20多年防震减灾的经验和教训,我国确定了“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走综合防御的道路。综合防御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4个环节:一是地震监测预报,二是震灾预防,三是地震应急,四是地震救灾与重建。
震灾抢险的实践表明,有无地震应急预案,其后果大不一样。有了预案,突发性灾害来了,就可以做到心中有底,不至于手忙脚乱、不知所措,从而为抢险救灾赢得宝贵的时间,减少伤亡和损失。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我国制定并发布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事实上,世界上一些多地震国家的政府都颁布了地震应急条例。
我国的这一《条例》,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一致,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对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
问:部分读者关心《条例》的颁布是否与我国目前的震情有关,您能否就此谈点意见?
答:我国现在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地震活跃期,在这个活跃期间,专家们估计可能有多次中强度地震发生。大家知道,地震活动在其发展变化中与各种自然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地震活动的时间演化方面,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地震活动高潮和低潮交替出现。例如1966至1976年是我国地震活动的高潮,这10年间我国大陆地区共发生14次7级以上大地震,然而从1976年8月16日四川松潘7.2级地震之后,直到1985年8月23日新疆乌恰7.4级地震前,整整9年在我国大陆地区未发生过7级地震。前10年和后9年间形成非常强烈的反差。这种地震活动活跃和平静相互交替的韵律性特征,通常被称为地震活动的轮回特性。根据各方面专家的研究,90年代将可能是本世纪我国大陆地区的第5个高潮期。这个高潮可能要持续到2000年前后。因此,今后10年我国防震减灾的任务相当繁重。
问:请您谈谈发布《条例》要达到的主要目的。
答:《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是调整与地震应急工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它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各种地震应急行动有章可循,是国家管理地震应急工作的法律武器。
《条例》规定:地震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地震应急时的关系、职责和权利,规范了他们的行为方式,以提高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与应变能力。
应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应急准备、震前应急与震后应急。
地震应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在临震前采取尽可能有效的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保护重要设施(如生命线系统)不受或少受损失;确保在灾害发生后,尽可能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活动并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灾害的扩大,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
问:《条例》发表的时间恰在日本兵库县南部发生7.2级大地震之后,请问二者之间有无联系?
答:本《条例》的制定,是对我国政府和人民在同地震灾害进行斗争过程中所积累的地震应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同时也借鉴了国际上破坏性地震的应急经验。起草历时4年,前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反复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专家的意见。因此,这个文件完全是针对我国自身情况制定的,它的出台是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国外发生的破坏性地震无关。当然,日本兵库县南部大地震暴露出来在应急方面的经验教训,更加证明了我国出台《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国外实践经验也间接证实了我国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所具有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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