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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垄断及限制竞争——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杨竖昆访谈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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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9
第2版(经济)
专栏:我看BP机限价

  如何看垄断及限制竞争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杨竖昆访谈录
刘敏
哈尔滨市51家寻呼台联合限定汉显BP机销售价格的报道于1月12日刊出后,引起了读者的关注和讨论。今天,本报刊登对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杨竖昆同志的专访,作为本次讨论的结束篇。
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如何鼓励、保护企业间的正当竞争,反对垄断,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编者
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政府可以限价,企业不能联合限价?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反垄断?我国将采取哪些措施制止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近日,笔者就各界关心的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杨竖昆。
笔者:哈尔滨市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虽然没有成功,但各界对此反应非常热烈。请您谈谈对这些寻呼台联合限价行为的看法。
杨竖昆:哈尔滨市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之举虽然没有成功,但它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种苗头,这就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巩固自己的地位、避免相互间的削弱和残杀,许多企业采取吞并或联合等方式,以排挤对手的公平竞争。
从严格意义上说,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因为联合限价(无论涨价还是降价)的结果是破坏了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其占领的市场份额和对市场的分割程度来看,51家联合限价还无法达到垄断的地步,所谓垄断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破坏了原来的市场结构,它反映了经营者通过垄断行为达到减少竞争者数量、造成不合理的企业规模以及对竞争企业实行控制的目的。而51家寻呼台是通过联合的方式来限定BP机的最低销售价格,从而打击了竞争对手,破坏了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定性上应归为限制竞争行为。
笔者:为什么政府可以限价,企业不能联合限价?
杨竖昆: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政府不能相提并论。首先,企业与政府在市场活动中担任的角色不同,职能不同。政府代表国家,政府行为即视为国家行为,它不参与市场竞争,而是以裁判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加入市场活动的,而企业则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是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其次,企业限价和政府限价的目的与出发点不同。企业限价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避免在竞争中被淘汰,以此求得生存和发展。政府限价则是为了全民的利益、为了国家长远的利益,限价只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抵制竞争的手段。再次,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资源,以及国家在某一时期为了宏观调控的需要而实行的国家垄断及限价则是法律、法规许可的。
笔者: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反对垄断?当前有哪些主要的垄断现象?
杨竖昆:市场经济呼唤竞争,竞争的原则是公平,而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要求,破坏了竞争秩序,它直接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是排挤了竞争对手,使竞争者无法以个体的实力来与群体的力量抗衡,二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垄断和限制竞争往往带来商品价格和质量的单一性,从而束缚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是维护公平竞争,而制止垄断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当前我国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用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公用企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邮电通信等领域,这些行为均与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制约,这些部门基本上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经营、企业化管理,市场竞争意识淡漠。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公用企业独家生产、销售的格局已越来越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人们要求放开销售终端设备的商品市场,要求对商品的品种、质量有更多的选择权,这就与用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产生了矛盾。例如:邮电通信企业在收取电话初装费后,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或变相要求用户到本局的“三产”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自行购买已有入网标志的电话机则仍需到电信局检测,并交纳检测费,否则不予安装;煤气公司安装煤气管道时强行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灶具;电力部门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配电箱,否则不予通电;自来水公司强制用水单位购买指定的给水设备,否则不给用水,等等。
2.部分商业企业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联系,从而约定统一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等。最典型的是去年杭州12家大型商业企业联合规定家用电器的销售价格,虽然这一行动未能成功,但它在社会上却引起了较大的波动。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他们的指定购买行为往往与行政特权紧密结合,因此,必须严格区分这类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与行业不正之风的界限。
另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就是通常所说的“地方保护”,也是垄断的表现之一,如:江苏某市实行的“外地食品准销证”制度、黑龙江某县封锁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销售等即是十分典型的例子。
笔者:我国采取哪些措施制止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杨竖昆:我国政府已开始注意到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并已着手采取措施制止这一行为。首先,加快了立法步伐,力争《反垄断法》能早日出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因此,完善立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反垄断法》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法律责任、处罚原则等,为竞争者提供规范,为执法者提供依据。目前,这项法律起草工作正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共同进行。其次,设置了专门从事制止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机构,国家工商局成立了公平交易局。再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处理了一批违反竞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对一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某些企业和部门又存在的利用行业优势从事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与该部门联系,通过宣传教育,促使企业规范行为,加强自律,达到自查自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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