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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平等竞争大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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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17
第2版(经济)
专栏:我看BP机限价

  垄断是平等竞争大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垄断是指一家企业控制市场或少数几家企业联合控制市场。前者也称为独家垄断,后者称为寡头垄断。所谓的控制市场,并不是说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必须占有全部市场份额。因为实际上,在分散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下,一家大企业甚至只需取得少数市场份额,就可对其他众多小企业产生支配性影响。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界定垄断作出了量的规定。例如,前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规定,若一个企业占有1/3的市场份额,3个或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1/2市场份额,5个或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2/3市场份额,这个企业或这些企业就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即垄断地位。垄断是竞争的大敌,与市场经济中保护竞争的制度背道而驰。在存在垄断的情况下,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便不再有竞争的压力,因而也就不会努力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或服务条件。其结果必然会阻碍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我认为,哈尔滨市51家寻呼台联合限价也是一种垄断行为,理由是它们已共同占有哈尔滨寻呼台市场上相当大份额。这种垄断是一种集体的垄断,具有与独家垄断相同的效果,即一方面可能对未参加联合限价的企业实行联合抵制或者歧视;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可联合索取高价,或者恶化其他的交易条件。
参与限价的寻呼台经理们提出几条辩护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第一,垄断的事实构成并不要求垄断企业已取得100%的市场份额。第二,限价的不合理性不在于价格的高低,而在于它限制了企业间的价格竞争。企业联合限定低价也是排挤竞争者的手段。第三,联合限价没有成功,并不能改变联合限价限制和损害竞争的性质。
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不仅企业不应当联合起来限价,政府除特别必需的情况外,一般也不应限制企业产品的价格。这即是说,决定产品价格的只应当是生产者或销售者自己。在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邮局等具有天然垄断性质的行业,政府则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价格限制,否则它们就极易利用其垄断地位,向用户或消费者索取高价。
要促进和保护企业的平等竞争,我国就应当尽早颁布反垄断法。其主要内容是禁止企业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可以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大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外,禁止行政垄断也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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