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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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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2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本报评论员
1993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
《规定》颁布一年多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迅速制订了实施细则和具体的落实办法。许多地方党、政一把手明确宣布自己是当地社会治安的第一责任人,把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分别与各地(市)主要领导签订了责任书,从上到下加大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力度,把这项工作摆上了应有的位置。
治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想确有成效地打击、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好社会治安,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优良传统的一个具体体现。
中央五部委的《规定》,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制定的,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领导责任制的制订,进一步健全了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不仅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也受到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视与欢迎。岁末年初,许多地区和部门在总结去年工作的时候,把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评,真正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与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挂钩。最近,辽宁、吉林、新疆等省、区按照中央五部委《规定》的要求,对去年发生的几起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追究了相应的责任,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
江泽民同志最近指出,“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是个好文件”。他强调,“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就是要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负总责”,要“把一个地方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好坏,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是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重大意义的充分肯定,是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强大动力。在新的一年里,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应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真正把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任期目标,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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