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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上门要不要承担风险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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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20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送货上门要不要承担风险责任?
春节前,我到一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商场广告牌上标明“免费送货上门”。我付清价款后,商场派人负责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视机被严重损坏。我要求商场更换,商场以送货上门是售后服务为由予以拒绝。请问:送货上门要不要承担风险?
北京市朝阳区姜明姜明同志: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所有权转移了,其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
你在购买这台彩色电视机时,商场与你约定,由商场免费送货上门。此时“送货上门”实际上是你与商场彩电买卖活动中的一个附加条件,而且此条件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你与商场彩电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依照你与商场的约定,商场应当按约及时、完好地将彩电送至你指定的地点。在运送途中,由于意外因素致使彩电损毁,商场应重新交付相同数量、质量的彩电。否则,即视为你与商场之间的买卖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彩电买卖这一法律行为没有生效。彩电尚未交付,即彩电的所有权尚未转移,故其风险责任理所当然应由商场承担。
售后服务是指商品售出之后即商品所有权转移之后,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商品所有权转移之前提供的一切服务,包括生产者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送货上门”,都只是促销服务,而不是售后服务。因而,我们认为,“送货上门”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对商品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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