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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税收征管法修正案票据法保险法三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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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2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听取税收征管法修正案票据法保险法三草案说明
本报北京二月二十一日讯记者苏宁报道: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听取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票据法、保险法三个法律草案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在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税制改革方案实施后,税收征管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发票印制的管理。按照新的征管体制,原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发票印制管理权限得不到体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专门规定。因此,根据情况的变化,对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修改,是十分迫切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受国务院委托,在关于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法人、公民进行资金清算的重要支付工具。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票据法草案。草案共分七章九十六条。周正庆还就制定票据法的指导思想、票据法的体例结构、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
周正庆还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保险法草案的说明。他说,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有了长足发展:保险机构增多;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承保额剧增。保险在稳定企业经营、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使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础上,尽快制定保险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共分五章一百四十五条。周正庆还就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业的主管机关、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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