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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修改选举法等决定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意见汇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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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2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听取修改选举法等决定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意见汇报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记者苏宁报道: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分别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项淳一在报告中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部门的意见,对两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发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一些修改和补充是必要的,两个决定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又就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如何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罢免代表;代表辞职等内容作了5处修改。对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就制定地方性法规、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幅度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罢免程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等问题作了6处修改。
厉以宁在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审议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草案),认为当前经济活动中,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经批准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以及验资、验证等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等问题比较突出,危害较大。因此,建议将原草案规定的这类犯罪的最高刑,从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同时,删去了单处罚金,对并处罚金规定了具体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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