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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设立碘盐特销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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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2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在农村设立碘盐特销点
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然而,目前农村一些地方的农民对碘缺乏危害知之甚少;有些地方食盐市场管理比较混乱,一些不法个体商贩贩运劣质盐和工业废盐,甚至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在乡镇销售,有的将非碘盐运入碘缺乏病区销售,以致部分地区地方病发病率有所回升。
因此,笔者建议除缺碘地区实行强制碘盐供应外,其他地区特别是农村,应设立碘盐销售点,挂牌经营,加强宣传,引导群众食用碘盐,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儿童智力的正常发育。
安徽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开城分会万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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