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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法院对邱氏鼠药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专家维护科学尊严 邱满囤败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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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北京市中级法院对邱氏鼠药案作出终审判决
支持专家维护科学尊严 邱满囤败诉
本报北京2月22日讯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河北省无极县邱氏鼠药厂厂长邱满囤诉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位鼠防专家侵害名誉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今天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汪诚信、赵桂芝等人未侵害邱满囤的名誉权,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邱满囤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均由邱满囤负担。至此,这起沸沸扬扬两年多的讼案划上了句号。
1992年4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副所长汪诚信、原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高级农艺师赵桂芝等五位中国植保学会鼠害防治专业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全国鼠害防治专家,以个人署名形式联合撰写了题为《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的文章,先后在《健康报》、《沧州日报》、《中国乡镇企业报》等报刊发表。他们认为,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灭鼠大王”,“神奇引诱剂”,造成了一些混乱和误解;他们收集到的十一个邱氏鼠药样品经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定性分析,均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氟乙酰胺等剧毒药品;他们认为,在一次研讨会期间对“邱氏引诱剂”试验结果表明,所谓“神奇引诱剂”对老鼠没有引诱力;表演者并不能分辨老鼠公母,被当场揭穿。
同年8月,“邱氏诱鼠剂”发明人邱满囤以上述文章内容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的文章部分内容失实,评价不客观,误导读者,对邱满囤个人名誉、人格造成不良影响,于1993年12月29日一审判决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公开登报向邱满囤致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邱满囤名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8000元。一审判决后,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权。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位鼠防专家从维护科学尊严,保护人民利益的原则出发,联名撰文呼吁要科学宣传灭鼠,并对社会上使用国家禁用毒杀剂配制鼠药进行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揭露和谴责,目的在于引导灭鼠工作科学化,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是应当得到支持和肯定的。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在文章中称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是依据北京植保部门取样送检,有关部门鉴定后的定性分析报告,而非捏造臆断和无据论证。邱满囤对提取药样和送检方式等存有异议,允许通过正当途径反映提出,但以此认为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构成名誉侵权,没有根据。关于邱氏鼠药是否含氟乙酰胺的确认问题,鉴于邱氏鼠药属于经销全国的产品,性状成分较不稳定,对该产品的鉴定又不是特定物的原物鉴定,而是多处取样的种类物的抽样鉴定,且又涉及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故以由国家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和处理为宜,本案不予认定和处理。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在文章中称“邱氏诱鼠剂”对鼠没有引诱力,是专指1990年北京灭鼠技术研讨会上对邱氏诱鼠剂进行试验的情况,属于学术观点争鸣范畴,不存在侵权问题。同时全文并未使用侮辱性言辞。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人撰写和公开署名文章,并未侵害邱满囤的名誉权,其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判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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