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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颁布规则国债期货交易有章可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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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26
第2版(经济)
专栏:

  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颁布规则
国债期货交易有章可循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记者施明慎报道: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近日联合颁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债期货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国债期货交易、结算及交割业务管理、国债期货经纪业务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指出,中国证监会将会同财政部按照规定的条件对试点交易场所进行重新审核,未经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不得再从事国债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将会同财政部对国债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
针对目前国债期货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国债期货的特点,《办法》对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交割方式、持仓限额、交易规则和交易场所、会员、经纪机构、客户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了详尽规定。《办法》还规定了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和进入交割月份的保证金比率的最低限以及风险基金的提取比率,并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率作出调整。《办法》要求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设定客户头寸的最大持仓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办法》重申,中国证监会有权对有违规行为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警告、通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停止其从事国债期货交易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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