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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纠纷的背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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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2-25
第9版(各地传真)
专栏:社会观察

  广告纠纷的背后
本报记者江宝章
1994年11月7日,福建省寿宁县梦龙春酒厂将一纸民事诉状递到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闽东广告公司福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广告公司”)无视合同约定,擅自拆除已属原告所有的“梦龙春”酒路牌广告,已构成侵权。同时列为被告的还有福安市酒厂和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至此,这起长达半年的广告设置纠纷终于诉诸公堂。
谁又会想到,一件原本不大的事情竟会在闽东沸沸扬扬。
事情原委一波三折
福安车站三角坪,地处104国道与福安市解放路交汇口,车水马龙,人流如织。1994年5月1日,福安广告公司与寿宁县梦龙春酒厂签订了在车站三角坪正面制作梦龙春酒广告的协议书,三年内广告权及广告位置使用权归梦龙春酒厂。“协议书”签字生效后,福安广告公司即代理梦龙春酒厂向福安市工商局申报设置该广告的手续,经福安市工商局审核,于5月下旬,竖起了梦龙春酒的广告。
可是,7月18日,福安广告公司突然擅自将广告牌内容拆除,十几天后换上了福安市酒厂的“红福”牌啤酒广告。
梦龙春酒厂在震惊之余迅速作出反应,7月18日、8月4日,梦龙春酒厂两度致电福安市工商局和福安广告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貌。11月7日,梦龙春酒厂终于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上诉地区中级法院,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当天晚上,“红福”啤酒广告被匆匆撤下。9日,广告牌上书十几个大字:“发扬老区精神,振兴闽东经济”。至此,梦龙春酒厂要求恢复广告的愿望,似已遥遥无期。
翻云覆雨是耶非耶
据了解,拆除梦龙春酒广告的决定是在6月上旬一次企业会上作出的,其因由为“事先未报福安市创建精神文明委员会审批。”
姑且不论审批广告是否要经“创文委”,事实上,目前福安市内的300多面广告也都未经“创文委”的批准,为何独拆“梦龙春”酒的广告?为何“红福”啤酒广告能使用同一许可证号替代梦龙春酒广告,而后又仓促撤下?对此,“创文委”也无法自圆其说。
福建及中央驻闽新闻单位的记者曾就此事先后采访了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原告、被告多方。福安广告公司方面说,他们并不赞成拆梦龙春广告,“但上头有压力,没有办法”。福安市酒厂方面表示,“红福”啤酒在当地已有相当的知名度,也可以到外地去做广告。福安市工商局领导坦言他们不至于连相关的法律都不懂。从舆论看,似乎梦龙春酒厂和工商局都有苦衷。
“爱面子”的解析
既然三被告均无意侵权,又何必当初呢?
原来就在去年6月的那次企业会上,有人提出:福安市这么重要的地方怎么能让寿宁人拿去做广告呢?应该收回来自己做广告。
闽东的同志对记者说,上述说法在民间也有市场,一些人因梦龙春酒广告占据了福安黄金地段而深以为耻。不少人还有一种地域优越感,即福安是闽东“首区”,而寿宁则是一个小县。这种情绪无疑影响了福安市的决策层,由此也暴露出福安某些同志的心态。法律意识淡薄即是封闭心态的一种反应。
诚如宁德地委一位主要领导年初对记者所说,广告不该画地为牢,福安的做法是狭隘的地方主义。
透过这件事,我们可以感悟,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更新观念”这四个字的分量;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同志仍在自觉不自觉地沿袭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工作方式,仍然习惯以行政手段干预合法的经济活动。对于急切地想对外部世界打开大门的不发达地区来说,要打破这种历史惯性,在热心于“搞开发”、“上项目”的同时,还要着力提高人的素质,使之跟上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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