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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挂靠公司”非清理整顿不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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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0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这种“挂靠公司”非清理整顿不可
本报记者王传伟
读者刘希宁这封来信反映的安徽“阜阳市开元工贸实业公司”打着被挂靠单位的旗号行骗的问题,值得重视;因为诸如此类的“挂靠公司”到处都有。那么,这种“挂靠公司”到底合不合法;它产生的根由是什么;危害如何;怎样治理?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作了一些调查。
  不合法的“挂靠”
我国的工商企业从经济性质上说,有国营(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创办了不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同时也冒出一些“挂靠公司”。这种挂靠公司名为集体,实属个人私有,名不副实,群众称之为“怪胎”,倒也恰如其分。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志介绍,这类“挂靠公司”实际上就是过去所说的“戴红帽子”的假集体(也有假国营),各地都有。过去也进行过清理整顿:早在1987年12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专门下过《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明确指出:“要认真清理整顿以国营、集体公司为名的私人投资企业,严格划分所有制的性质。凡私人投资或合伙兴办的私营企业,不准作为国营、集体所有制公司办理登记。违者应追究当事人及审核、审批机关的责任。”各地经过清理整顿,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一些人对清理整顿这种“挂靠公司”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行动不坚决,乱搞“挂靠”的现象至今仍普遍存在。
  何以禁而不止
搞这种“挂靠公司”明明不合法、不允许,为什么一些私人企业主、一些单位还绞尽脑汁这样做呢?这里既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政治上的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
从私人企业主来说,之所以要找挂靠单位,一是由于对党的政策存有疑虑,怕政策变,想找一个保护伞。二是为了享受国家给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三是打着被挂靠单位的牌子,办理登记、占地、用电、用水等比较容易。四是为了扩大经营范围赚大钱。本来国家规定不许私营企业经营、批发的商品,改为“集体企业”后就可以经营了。
从单位来说,他们所以乐于接收、甚至主动争取一些人来“挂靠”,一是为了创收。凡挂靠者每年必须向其交纳相当可观的“管理费”,而且不管公司赔赚,管理费必交,可谓旱涝保收。他们既不投资,又不出人,也不费力,坐享其成;出了问题一推六二五(事实上出了问题他们是难脱干系的),这样便宜事是颇有诱惑力的。二是为了政绩。因为许多地方对发展乡镇集体企业都有任务指标,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与奖金挂钩。为了夸大自己的政绩,他们就弄虚作假,明知其不是集体企业也允其以集体企业名义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两者是互相利用,一拍即合。这也正是屡禁不住、难以清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一些干部有糊涂认识,以为挂上集体企业名义,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不会犯错误。不懂得私营企业以集体企业、国营企业的名义申请登记就已经错了。
  危害不可低估
不难看出,“挂靠公司”对业主有利,对单位有利,对主管此项工作的干部也有利,唯独对国家不利,对人民不利。
一、大量税收流失。按原来的有关规定开办集体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大量本该征税的私营企业因挂靠变成“集体企业”而免征,曾造成税源流失,国家受损。
二、干扰了产业政策。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本来有些商品是不许私营企业销售或批发的,可是这样一搞,私营企业变成假集体倒可以经营了,岂不干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由于假集体(包括假国营)企业的大量涌现,上报给决策部门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的各种数据水分很大,就会影响决策的准确性,造成误导。
四、假集体企业也是假冒伪劣产品一个主要发源地。私营企业只有靠货真价实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而那些“挂靠公司”则可以借助被挂靠单位的声望,而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行骗。
五、由于这类“挂靠公司”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给司法部门审理某些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造成困难,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前几年河北邯郸就发生这样一个案子:冯连印本来自个办了个企业,当地街道要他安排几名待业青年,于是他的私营企业就变成了“集体企业”。盈利后,他便拿一笔款去还债,结果被人告发。当地法院依其是集体企业,定为贪污罪,判处死刑。他上诉后,引起省高院和高法的重视,经反复查证,认定这个企业确是他个人出资办的,才无罪释放。冯某因为搞假集体差点送了性命,这个教训的确是够深刻的了。
  清理势在必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同志认为,要清理整顿“挂靠公司”,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把好企业登记发照关,不再让那些私营企业以集体或国营的名义登记领照外,对现有“挂靠公司”要逐个进行清理,明晰产权,还它的本来面目。另外,还应从法律、政策上、社会舆论上加以正确引导。要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种性质的经济成分都是平等的,都允许合法存在与发展;正确认识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消除偏见,解释疑虑,为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适当宽松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私营企业主也就不需要戴红帽子、找保护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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