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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房产车船税征收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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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06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强化房产车船税征收工作
我市自一九八六年开征房产税、车船税以来,一直存在税款流失问题。据统计,一九九一年征收房产税一百二十一点二万元,一九九二年征收一百一十点三万元,一九九三年征收一百三十四点二万元;一九九一年征收车船税一百一十三点四万元,一九九二年征收一百二十四点七万元,一九九三年征收一百二十点七万元。税款数量徘徊不前,而这三年期间店面营业用房、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却大幅度增加。
据调查,房产税流失主要表现在城镇店面房出租租金的价格议定上。按照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扣除百分之三十的残值后征收。另一种是按房屋租金征收,租金高,纳税多;租金低,纳税少。目前的情况是,城镇出租门面房都是按租金征收,而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金合同则是内外有别,报给税务部门的租金只有实际租金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车船税流失主要表现在多数个人自购的摩托车未纳税。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固定的,即按车船的吨位、型号定额征税。从征收实践看,几乎没有人主动上门纳税,只有靠单位代征或设卡拦路检查才能奏效。
房产税、车船税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不主动缴纳税款。二是一些税务干部认为房产税、车船税征收面广量大,耗费精力多,且只相当于增值税、营业税的零头,因而对这两种税持能征多少算多少的态度。三是计税依据有隙可钻。
据了解,房产税、车船税流失现象在其他地方也存在。希望各地税务部门对此应给予重视,尽快采取措施,堵塞征收工作中的漏洞。
 江苏东台市国家税务局 沈爱民许忠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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